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案件已经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的案件。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不方便出庭受审,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待被告人在身体恢复正常情况下自我辩护,但是,为严肃刑法的权威,在案件中止审理超过半年后,被告人还未脱离严重疾病状态,此时,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案件的审理。
(2)贪污贿赂案件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此两类案件缺席审判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3)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此类案件,缺席审判的前提条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已经死亡,如其在生前已被侦查机关拘留或逮捕,那么,他的近亲属会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或许会造成近亲属的在精神上的伤害。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可缺席审判。
二、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多长时间做出?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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