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区的裁决是否应送达双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6:51:36 500 人看过

1、指定管辖区的裁定是否应当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附有送达回执,被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载送达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收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指定管辖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事实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被起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或者审判人员本人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另行指定相应的人民法院。

(2)因管辖权引起的争议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的管辖界限不明确,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还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自己的地方经济利益着想。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意见》,有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协商不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果双方同属一个区、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及时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指定管辖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分步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已提交案件的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1)直接服务,即直接向被服务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庭成员提供服务的人。直接送达的人必须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文件原则上应当送达被送达人。当事人不在的,交给成年家属或者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代理人签名。被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收件负责人签名。但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被送达人不在场,则不适合由对方代签。调解书的送达只能由当事人签字。(二)委托送达,是指被起诉法院难以直接送达,但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情形。(3)邮递。是指人民法院难以直接送达时,通过挂号邮局将送达文书送达被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四)移送送达,是指在直接送达不适宜或者不方便的情况下,通过受送达人单位移送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转服适用于:一是拟服兵役的,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转服;二是拟服兵役的,由监狱或者劳改单位转服,被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由劳动教养单位转移。(五)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将拟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通知被送达人。当被送达人失踪或者不能以其他方式送达时,适用送达方式。公示送达方式是将送达的诉讼文书刊登在报纸上或者粘贴在法院公告栏上。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后,被送达人仍不接受诉讼文书的,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说明送达的理由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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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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