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则内容是:1、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之子女;2、妻子于婚姻关系解除10个月内出生之子女;3、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出生之子女。法律规定,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认之诉的权利。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原则和含义分别指的是什么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它与婚生子女的概念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婚生子女的推定应被理解为: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因此,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丈夫的父亲身份便得以确认。
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原则
1.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出生之子女;
2.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之子女;
3.妻子于婚姻关系解除10个月内出生之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否定
(一)婚生否认的构成要件。
1、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可规定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认之诉的权利。
2、必须是对可依法推定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不发生否认问题。
3、必须有子女非婚生的客观事实。否认之诉的性质也是确认之诉,是对血缘关系的否认,即是对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的确认。据此,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所生之子女非夫所受胎的,或子女可证明非“父”“母”所生的事实的,才得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例如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夫在妻受孕期间虽然同居但是夫无生育能力而妻受孕。等等。
(二)婚生否认之诉的除斥期间。参考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婚生否认的时间可规定为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或子女成年后得知自己出生情况一年以内。
(三)婚生子女否认诉权的消灭。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例规定:子女死亡、除斥期间期满及夫同意承认子女为婚生时,否认诉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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