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应进行双向调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05:40 388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两项规定引人注目,一是工龄满十年员工续签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是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两条规定一旦实施,中国大陆那种以有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将转变为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这显然是中国用工制度的巨大改变。

从世界范围看,无固定期限合同与解雇保护相联系,体现的是一种安定劳动关系的特点,固定期限合同由于较难与解雇保护相联系体现的是不安定劳动关系的特点。从这一意义上看,将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模式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为主的模式,似乎是符合世界潮流的。然而笔者认为,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要确立新的劳动关系,而且是要在旧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我们应当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尤其是与之相配套的解雇保护制度。

????劳动法由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与交融而形成,其形成的途径主要有“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就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劳动法的出现,主要还是“私法公法化”的过程,即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已经形成的条件下,国家干预加强,公法职能增长的结果。这种公法职能的增强本身会受到市场力量的制约。就大部分国家而言,强调解雇保护,但仍在相当程度上保持着雇佣、解雇自由。在强调解雇保护的国家中,保护的程度也不相同。西方国家不定期劳动合同至少存在三种典型的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劳动力市场完全开放,虽主张不定期劳动合同,但这种合同可以自由解除,没有限制,因此基本上仍是雇佣自由的模式;二是欧洲模式:劳动力市场相当开放,主张不定期劳动合同,限制定期合同,但不定期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解除,只是对解雇作了部分限制;三是日本模式:劳动力市场不够发达,对部分员工主张不定期劳动合同,但这种终生雇佣主要是通过企业信用来维持,而不是依赖国家强制。

我国是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这一过程也是国家用工转化为企业用工与劳动者自主择业的过程,这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进程。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成为这种转轨的重要手段,通过这种期限制度来形成市场机制。我国推行了一种以固定期限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合同为辅的改革模式。当时的改革是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其目标是既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权,又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的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在转轨中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承载的功能各不相同。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人们那种“劳动者和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劳动者以工资为测量器和指示器在社会范围内流动从而以劳动力市场实现人员配置”的期望,主要由固定期限合同来完成。无固定期限合同承载的则是让一些不适宜参与市场竞争的老年职工,以安置的方式退出或有限的参与市场竞争。这种功能分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当我国将现行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带有过渡性质的规定作为一种制度化、长期化的措施来推广时,会带来诸多问题。

笔者以为,重构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应当从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向改革入手,将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界定成为两种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用工形式。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去除其福利因素,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限制,使其能够成为一种与市场相联系,使劳动力实现有序流动的用工形式。固定期限合同预期性较强,只能体现合同期内的相对稳定,通过终止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有助于克服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倾向。从制度安排上看,我们应当让两种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可以选择的形式,两者各自应承担不同的功能,固定期限合同应当更多地体现双方的约定,而无固定期限合同更多地体现法定。只有在这种双向改革的基础上,我们才可能实现以安定劳动关系为主的用工模式。目前我国已经具备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改革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我国劳动法对解雇的规定相当零散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作出无因解雇、有因解雇和推定解雇的制度安排,建立在非法解雇和不公平解雇情况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

但在草案中,我们看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正在按照相反的方向进行改造。一方面,通过合并解雇理由,从正向收紧解除合同的条件,如企业裁员解除与合同不能履行解除两个理由合并,实行双重限制,单位合并分立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在原劳动法已经从严限制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对老、弱、病、残的保护,强化“不得解除”的反向限制。这种改造大大强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福利色彩并以国家责任向企业转移为基本目的。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我国的主要用工形式,我国企业的社会福利职能将被加强,经济功能被弱化。我国对主要用工形式的重新定位也会带来对企业功能的重新定位。

笔者认为,我国在建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平衡时,不能忽视原有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一种基本平衡的关系。当我们要破坏一种旧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时,实际上是要对原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这种再构造所形成的新的利益机制,难免和原来的利益机制相矛盾,我们应当极其谨慎的处理这种矛盾并作出周密的安排,不应急于求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18: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合同期限相关文章
  • 劳动合同未约定合同期限如何进行处理
    因没有约定劳动期限发生争议时,如果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2023-04-05
    276人看过
  •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法劳动合同签订年限是否有规定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年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年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任务为限三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
    2023-03-06
    345人看过
  • 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应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
    2023-05-04
    175人看过
  • 评论:房产市场进入调整周期将在调整中走向理性
    一面是居高不下的房价,一面是并不活跃的成交。种种迹象表明,近一年来买卖双方博弈而凝成的楼市坚冰难以在近期被打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未来国家宏观调控的进一步实施,未来房地产市场发展将会趋于理性。而市场房屋供应结构趋于合理和消费者对于房屋消费的理性回归,使得房价在未来也将会进入到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因而,在新一轮的房地产调整周期内,我国楼市将会向着理性的方向发展。房地产市场开始进入调整周期目前我国正处在房地产市场调整周期的起步阶段,调整可能会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虽然我国房地产市场在房屋成交量上持续萎缩,购房者仍存在较大的观望情绪,但由于楼市的理性回归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宏观经济的总体走势,而目前我国经济正朝着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因此在调整周期中出现一些问题在业界专家看来是很正常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一鸣表示,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整,从长远发展来看是积极的,某种意义
    2023-04-22
    480人看过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调岗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一、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
    2023-03-04
    277人看过
  • 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进行劳动调解吗
    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进行劳动调解?是的,调解是中国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不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存在的基础上的。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调解前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没有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报酬、加班费、工伤待遇等问题的劳动争议诉讼。工人们不能忽视这一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具体地列出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立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的,可以查阅下列文件:(一)工资支付证明或
    2023-05-31
    305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三种,分别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等三种。... 更多>

    #劳动合同期限
    相关咨询
    • 如何进行劳动合同调整才是符合劳动法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9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原则、程序和法定形式: 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双方的合意。否则,劳动合同的变更无效。 2、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变更,首先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并要求对方在一
    • 劳动合同可调整试用期时限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8
      1、劳动合同约定的试工期可以变更,不过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如何有效的进行劳动合同岗位调整?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9
      变更种类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 则调岗有效; 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
    • 如何进行劳动合同调整才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9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原则、程序和法定形式: 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双方的合意。否则,劳动合同的变更无效。 2、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变更,首先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并要求对方在一
    • 劳动合同期间工资调整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19
      1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工资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同意。 2在没有依法协商之前,公司单方面改变工资报酬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企业与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原已达成一致的工资标准执行;二是解除劳动合同,老板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发经济补偿金。 3实践中有一个例外:如果企业与工会组织集体协商一致在公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