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近年来,省属企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打破平均主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当前省属企业分配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少数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自定负责人收入、人工成本增长过快等。为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企业收入分配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省属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
各省属企业对企业的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省国资委审批或备案。企业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包括工资总额计划、工效挂钩方案、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以及实施期权激励等。
具体申报规定如下:国有独资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工效挂钩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以及实施期权激励等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事先报省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审核(或备案)后,再提交董事会。对已经实施上述收入分配办法未向省国资委报告的企业,应在接到此通知后1个月内将实施情况报省国资委。
二、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
各省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健全人工成本管理调控制度,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建立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
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要严格遵循"两低于"原则,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工效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企业建立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不得突破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列支渠道,不得在企业重组、合并、改制或年终时突击发放奖金、补贴等。
企业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拟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均应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超出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导致企业效益下降的分配措施应暂缓执行或出台。
三、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管理,严格履行收入兑现审批程序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须经省国资委核准后兑现。2004年度的收入兑现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于2005年3月底前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适当参考企业当前执行的分配办法审核确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水平。
审核的基本原则是:效益较好且有增长、收入水平较低的,可在上年基础上适当提高收入水平;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收入一般不增长;负责人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过大的适当缩小差距;对收入过高的进行适当调控。企业按照经省国资委确定的水平兑现企业负责人收入,已发放的多退少补。从2005年开始,省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要按照省国资委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参照省国资委制定的办法,确定企业负责人收入水平。
四、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约束机制
各企业在收入分配中要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监事会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省国资委将逐步完善对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制度,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超提超发工资、奖金、补贴,侵蚀企业利润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各企业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继续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的关系,坚决防止和避免短期行为,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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