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南方友联船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开平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简称**涤纶公司)
2001年8月16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约定:**公司提供货物给**公司运输,每吨运价暂定65元;**公司在船舶到港并受载时即支付该航次40%的运费给**公司,余款在船舶卸货后5天内付清。其后,**公司与**公司又分别签订了九份《运输合同》,九份运输合同均没有记载签订时间。
其中第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468包,重量1101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156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二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33包,重量15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83.7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17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
第三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安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446包,重量1084.50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0492.5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28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四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32包,重量1599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3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6日;发船前先付65000元。
第五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共切片(货物名称),共1488包,重量1116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254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13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六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泉-丰”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733包,重量12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7798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7月28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
集团公司一般指大型的集团公司,是由若干个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单位组成的具有共同投融资渠道、经营方向、管理模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体。 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有: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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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合同纠纷归哪个法院管辖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7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以下办理。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