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30:47 78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投资银行

发布文号:中投(1993)资字058号

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认真组织、切实搞好我行境内外金融债券销售、兑付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要根据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验(包括对所属支行的检查验收),缺什么、补什么,完善设施,落实开办条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于3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行:(1)分行自查结果表(按附件一格式要求填写);(2)承办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业务申请书(按附件二规定要求填写)。

二、4月10日前,总行将组织人员依据验收标准对分行进行抽查,实地考核。

三、4月15日前,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材料(如一所述)和抽查验收情况,对分行承办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业务正式批复,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分行颁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分销行证书》,分行即可凭证办理本债券销售、兑付业务。对未达标的分行,限期完善设施、落实条件,但于4月20日前尚不能达标的,总行将取消其销售计划。

四、本次验收着重检查有关债券销售工作的组织、措施、网点设施等落实情况。兑付工作应必备的条件要积极准备。

附件: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

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

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了筹集国内居民个人闲置的外币,转化为外汇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中国投资银行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中国投资银行总行选择确定部分分、支行作为本债券的分销、兑付行。为使分销行认真组织、充分准备,切实搞好本债券销售、兑付网点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债券销售、兑付网点设置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在现有营业部(室)内设置营业专柜,有利债券面市,方便群众购买、兑付,有利于常年办理外币存款和今后继续办理债券业务。

第三条凡承办销售、兑付本债券的分行,对销售、兑付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到组织落实、设施落实、措施落实,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

第四条组织落实。分销行应成立由行级领导,有关职能部(室)负责人组成的债券销售、兑付领导小组。由一位行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债券业务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选择一位精通外币、债券业务的中层领导干部任业务主管,具体负责债券领取、销售、外币出纳、会计核算、钞券押运和外币移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选择政治素质好,有一定金融工作经验、业务熟悉、经过专门培训并达到上岗标准的接柜、出纳、配券、复核业务人员。符合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钱券分开、出纳与复核分开、制单与记帐分开的要求。选配两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任事后监督。

第五条分销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中有在境内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两项业务。

二、有适合债券面市的营业场所(室)、设立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专柜。

三、有业务金库。没有业务金库的分行要与其它专业银行联系,办妥委托保管协议。

四、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良好:

1、银行专用保险柜;

2、点钞机、验钞设备、专用装钞袋(箱);

3、有适合运钞(券)的车辆;

4、营业室柜台应与营业大厅隔开,有防护铁栏、有防盗通讯报警及防火设施;

5、营业室门前应有营业时间牌,营业室内应有本债券发行章程、购买及兑付本债券须知、服务守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营业用具、用品齐备。本债券销售、兑付过程使用的各种单、证、帐簿齐备;业务人员个人名章、业务主管个人名章、业务公章齐全;本债券票样、六种美元现钞票样齐全。

六、有合格的业务人员(具体要求见附一)。

七、有专职保卫人员。

第六条分销行要建立健全本债券销售、兑付工作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一、根据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发行章程、分销操作规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行销售、兑付实施细则。

二、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订明目标任务,划分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工作质量标准和检查制度等。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订明领导、管理、操作、监督各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时间要求。

关联法规:

第七条本标准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时同。

第八条本标准自通知之日起试行。

附:一、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略)。

二、承办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业务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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