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第156条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调查核实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规定。
证人是知道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如何使证人真实作证十分关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在对证人进行询问前,应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询问证人、鉴定人的,不能采用威胁、利诱、暗示、提示等方法。多个证人作证的,应当个别进行,其他证人不能在场。对于证人的陈述不清或者证言的矛盾之处,应当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和说明。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人员在必要的时候,也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
二、刑诉法156条情形之一指的是什么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计算侦查期限:一般两个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但必须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仅限一个月;特殊原因,长时间不能交付审判的,再想延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最高检报送(3个月)
2、126条规定的重大、流窜、交通不便、取证困难等四种情况,期限不能结案,还可以再延长,省级检察院批准,期限两个月(5个月)
3、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五个月不能侦结,省院再批两个月(7个月)
4、发现新罪,重新起算;对无名氏,从查清身份起算;事实清楚的,也可以其自报名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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