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6:30:31 116 人看过

甲乙两家公司联合投标某一工程,甲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

1.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3.乙公司承担一部分连带责任

4.甲乙公司协商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是哪个?为什么?

问题补充:

我认为答案是2但是参考答案是1呢不知道为什么

最佳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所以答案为2。按照答案也许这么理解:甲公司未履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单独完成履行。则乙公司对业主无违约责任,而甲公司由于未遵守联合体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样的话题目也太含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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