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协助的根据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同一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和我国即具有司法协助关系。没有参加条约的国家不能要求别国法院接受其司法委托。二是互惠原则。互惠即相互之间给予对等的优惠待遇。如果某一国家协助我国为一定的司法行为,我国也应当协助该国为相对等的司法行为。
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适用条件
我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条件:
1.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提出请求;
2.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司法协助是国际间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协作关系,它便于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及判决、裁定的执行,便于跨国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协助种类
当今各国法律多数都有司法协助的规定。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每一个国家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又不尽一致。有的司法协助范围广泛,有的稍显狭窄。概而言之,司法协助的范围囊括着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二是代为调查证据,询问证人;三是根据委托向对方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件;四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五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法学界针对司法协助范围不同的实际状况,在理论上作了一个大概的分类:凡囊括以上五个方面内容的称为广义司法协助;仅包含上述一至三方面内容的称为狭义司法协助。狭义司法协助又称为一般司法协助。单独指四、五方面内容的,又称为特殊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对叫普通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根据为他国法院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一定诉讼行为”内容包含三项: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如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传票、判决书等。二是代为调查取证。如代为询问证人、当事人,代为调取证据,代为现场勘验等。三是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一般司法协助内容的实现和完成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委托方提出请求,二是受托方实施协助。受托方实施协助即完成诉讼行为时,一般应适用本国法律。例如代为询问证人,如本国法律明令证人必须宣誓,获取证言前应该让证人宣誓,但条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相对于一般司法协助而言。它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制作的生效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的制度。
特殊司法协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二是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协助原则
司法协助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尊重他国主权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他国社会公共利益是司法协助不可动摇的原则。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案件管辖、语言文字、律师制度、法律适用等方面。因此,请求他国协助事项不得是他国法院专属管辖范畴;委托他国完成的文件须附有该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文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委托事项不得有碍他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他国有权拒绝协助。司法协助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是依被委托国本国法,但也可以在不违背自己本国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对方要求适用对方法律或依对方指定的特定方式进行。
进行司法协助应当坚持平等、互惠原则。当事各国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不得将本国意志强加他国或以此为借口制裁、攻击他国。国与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时,应坚持互惠对等,彼此遵循国际惯例。
同样,我国人民法院受托完成协助任务时,也须依照上述原则对委托内容详加审查。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协助。
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如何进行司法协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例如,我国参加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规定了几种送达文书的方式,我国和公约参加国互为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时,就应当按公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对公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通过外交途径提供司法协助,是在没有条约关系时采用的方式。
2.提出请求司法协助的请求书,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涉及一国的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关系到司法协助的内容与事项,为此,不论是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还是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都应当用请求书。为了尊重受托国主权,保证文书内容的确切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收到外国法院的请求书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司法协助,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按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
申请法律援助办法途径有哪些?
497人看过
-
立功的途径是哪些?有哪些途径?
464人看过
-
包办婚姻有哪些法律救助途径
279人看过
-
孤儿概念及救助途径有哪些
224人看过
-
有助于提高注册资本的途径有哪些
491人看过
-
公司董事产生的方法有哪些途径
177人看过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些也被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在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制定了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他国家在民事诉讼... 更多>
-
-
法律援助异议的处理有哪些途径?江苏在线咨询 2023-08-23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立功的途径是哪些?有哪些途径?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2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立功是自助的重要手段。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而法律规定的立功情况是有限的,所以犯罪分子立功的方式也是有限的。那么立功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举报、揭露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在生产、科学研究中进行技术创新和突出成绩;(4)在
-
工伤法律援助上海有哪些途径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4工伤赔偿法律援助可通过以下途径: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
-
公民求助或投诉的法律途径有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26政府为公民的求助或投诉提供的法律途径包括(1)行政仲裁制度指行政仲裁机构居间解决特定纠纷的活动。此刻该制度主要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以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行政仲裁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因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争议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有直接的关系。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