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区分
迄今为止,我国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进行了几次重要修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3月1日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2002年4月1日以后至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10年7月1日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研究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演变,对我们在日益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找到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平衡点,更好的处理医疗纠纷,构筑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
1、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
我国的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是说患方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其赔偿请求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2、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这一转变来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该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三、医疗保险特征
(一)出险频率高,保险费率高
在现代社会,疾病已成为侵袭人类最频繁的危险之一,几乎每个人每年都会因患病而需要得到医疗服务,由此决定了医疗保险具有高出险率、高损失率的特点。再加上医疗保险的技术性强,其费用总额也要高于其他人身保险,保险费率自然也高于其他险种。
(二)赔付不稳定且不易预测
虽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历年的统计资料对某一地域、某一时期人群的发病率、患病率、住院率以及门诊住院医疗费等事项做出大致预测,但由丁人的健康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许多因素是不确定的,难以准确预测。另外,医疗条件的改善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费用开支中不能排除人为的因素。所有这些使得医疗费用总额的合理与否难以区分,因此,保险人的赔付也具有不易预测性。
(三)保险费率厘定困难且误差大
影响医疗保险费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各个因素又不易完整而准确地预测,从而给确定医疗保险保费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医疗保险全具有一定的补偿性
在医疗保险中,疾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的医疗费用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医疗保险具有补偿性,即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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