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他不配合办理过户房产
张-琳和李-浩(均为化名)在英国留学期间相识,后于2007年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为解决两人在英国的居住问题,张-琳父母出资在英国购买住房一套。为照顾李-浩的面子,该房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实际上,李-浩在购房时并无实际出资,相关银行贷款的分期付款均为张-琳支付。
两人因感情不合,婚后不久便长期两地分居。后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12年10月在广州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明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英国的上述房产及收益归张-琳所有,李-浩应在半年内配合完成该房产的转让手续。《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由于各种客观原因,该房产无法完成转让手续。基于此,张-琳计划将该房产直接出售变卖,并要求李-浩予以配合。但他一直口头上表示愿意配合,却不愿付诸行动。
截至2015年2月前,李-浩尚能与张-琳保持短讯联系,其后李-浩不再与张-琳保持联系,张-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浩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张-琳提供了由房产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登记信息证实,证明该房登记在两人名下;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协议房屋归张-琳一人所有。据此,法院认为双方依据上述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判决该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并确认涉案房屋归张-琳所有。
案例2他摇号未果无法办过户
陈-诗与马-明(均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4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登记在陈-诗名下轿车归马-明所有,马-明需在协议期间不间断向车管所申请购车指标,待摇号资格确定后,办理过户手续,并以尚未办理手续为由扣押陈-诗现金5万元。
协议签订后,马-明取得轿车的使用权,并依约扣押了原应支付给陈-诗的5万元(双方协议小车价值10万元,待车辆过户后再支付5万元余款给陈-诗)。陈-诗称,马-明却未依约不间断向车管所申请购车指标,自离婚起长达两年半时间里,陈-诗多次催促,马-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规避,致使涉案车辆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马-明的行为致使陈-诗既无法购买新车又无法取得扣押款项5万元,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明返还车辆及与该车相关的证件或物品,支付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3年4月10日办理离婚手续,马-明在2013年3月19开始申请摇号,并一直摇号至2015年9月,均未摇号成功。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约定马-明在摇号资格确定后办理过户手续,并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由马-明付清所扣押的5万元,只是目前未获得摇号指标。因此,陈-诗以马-明未依约不间断申请购车指标为由,要求其返还车辆并支付5万元有违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陈-诗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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