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42:52 142 人看过

叶集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下称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试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

试验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成新系数》、《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补偿。

被拆迁房屋属临街经营性用途的,在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办法予以处理:

(一)经批准建设,已按照规定缴纳相关配套费用的临街经营性用房,凭缴费的有效票据,经核实后全额退还;

(二)被拆迁房屋是临街经营性用途的门面房,根据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城镇规划区内商业用地土地级别划分范围图、表确定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土地级别,按照临街门面房的宽度,依据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一级地段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2500/米;

2、二级地段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2000元/米;

3、三级地段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1500元/米;

4、四级地段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1000元/米。

第五条下列拆迁房屋和附属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发出后抢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地公告发出后抢载的树木;

(三)征地公告发出后抢打的井;

(四)违反殡葬规定所立的坟墓;

(五)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六)违法建筑物。

第六条征用集本土地需要拆迁安置的,可以实行统建安置、自拆自建安置或货币安置。

第七条按照城市规划,成片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安置的,实行统建安置的。统建安置面积与原拆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按照统建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予以结算。超过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统建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2倍予以结算。

试验区管委会或投资主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建设用于统建安置的住房。用于安置的住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建筑结构应为框架或砖混结构,价格应控制居同类房屋统建安置补偿标准之内第八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可以自拆自建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居民点内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建。自建的用地程序按《安徽省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用于自拆自建安置的农村居民点选址,可以打破原有的乡村、组界限。异地安置的被拆迁户使用的居民点用地由政府实行土地置换或集体土地流转。

第九条对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的,房屋拆迁后剩余宅基地面积符合法律规定户均使用面积的,不予另行安排宅基地自建,全部拆除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不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简易搭盖非用于居住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宅基地。

第十条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安置的,房屋被拆迁后,村内其他地方没有房屋或宅基地的,根据自愿可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按统建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2倍给予一次性补偿。货币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区域内的五保户由乡村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乡(办)、村(街)、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按自拆自建或货币安置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为加快拆迁进度,对提前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以按自拆自建补偿标准核定补偿费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拆迁公告确定的自拆期限10天内搬迁完毕的,可以按全额发给奖励金额;第11天以后搬迁完毕的,每推迟一天,扣除奖励金额的10%,直至扣完为止。

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房屋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人给予补偿(有约定除外),产权人在限期内拒不拆迁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在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失地的农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建立生活保障机制。本办法施行后,试验区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解决失地农民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具体办法由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2、房屋被拆迁的失地农民,购买经营性房屋用于经营的,给予一年的试营业期。试营业期内税费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3、建立失地农民登记制度。凡失地农民符合就业条件的,试验区相关部门予以建档登记发证。失地农民可凭证免费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政府向有关企业推荐就业时,同等条件下优行安排。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人员或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征用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略)

2、房屋成新系数(略)(略)

3、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略)

4、零星树木补偿标准(略)

5、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1: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土地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安置房建设第四章安置房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等拆迁,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房。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安置房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置房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根据规划区重点工程拆迁规模提出安置
    2023-04-22
    216人看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旧城区部分区片危陋房屋改造拆迁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济南市旧城区部分区片危陋房屋改造拆迁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济南市旧城区部分区片危陋房屋改造拆迁试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区危陋房屋的改造,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槐荫区道德街区片、天桥区北坦区片、历下区县西巷区片和芙蓉街区片的危陋房屋拆迁。区片的范围和等级由市建设委员会确定。第三条拆除已参加房改的住宅房屋,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按私房对待;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应按房改政策规定过渡为成本价后,按私房对待。第四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就地安置和易地安置相结合,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属公房的,由合法承租人自愿选择安置形式和地点;属私房的,由产权人自愿选择安置形式和地点。第五条拆除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第六条拆除住宅
    2023-06-10
    74人看过
  •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安置问题通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现就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适用问题征收集体土地中,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项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现就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适用问题征收集体土地中,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应当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一)1992年1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二)原生产队建制已撤销,原农民已转为城市居民;(三)该范围内原农民居住水平明显低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建房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除上款规定以外已批准征地,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
    2023-07-03
    230人看过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农房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农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办理手续,未经批准,农民不得使用宅基地自行建房。推行农民公寓建设,规划区内农房拆迁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农民公寓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市建设、规划、国土、计划、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公寓建设工作。第四条农
    2023-06-10
    86人看过
  • 城区划拨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哪种多?
    一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最新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
    2023-02-26
    243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城管局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城管局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日常行政处罚、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民警执法记录能作为证据吗民警执法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是影像资料,不论拍摄者是什么身份,拍摄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影像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3-07-10
    197人看过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派与区国土资源分局一并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各乡(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和审批程序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农村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
    2023-06-10
    311人看过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和联系
    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地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由此可见,集体土
    2023-07-03
    287人看过
  • 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补偿费用的通知(1993)
    【发布日期】1993-8-3【实施日期】1993-8-3【发布单位】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文号】武规土征字[1993]003号根据武价拆字[1993]002号文件精神,现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费用作如下调整:1、拆除自拆自建的农户居住用房的过渡费按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0元,一次性付给3~5个月过渡费,搬家费应根据路程远近一次性付给300~500元。2、拆除非农户居住用房(含安置到还建楼的农户)过渡费用以最后一户拆除之日起在18个月之内安置的,按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0元,超过规定安置时间(即18个月,下同)12个月之内的每平方米7元,超过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每平方米14元。一次安置到位搬家费每户200~300元;过渡性搬迁加倍。3、拆除企、事业单位用房,按照武价拆字[1993]002号文件第三、四条的标准执行。4、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4-22
    77人看过
  • 拆迁补偿方式的改革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产权调换;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住宅房屋所有人的拆迁补偿的标准(l)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2)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3)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除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023-07-05
    371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规划国土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00年12月7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武规土拆字[2000]034号)同时废止。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办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
    2023-06-06
    218人看过
  • 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四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第五章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六章附则现将《青海省实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先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积极推行。其他国有企业可视其情况进行试点。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反映给我们。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青海省实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第三条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的代表,就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或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第四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订立的书
    2023-06-10
    355人看过
  • 九江市公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0-01生效日期:2000-10-01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九府发[2000]26号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十月一日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
    2023-07-02
    146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五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权属证书采用建设部监制的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权证应明确注明土地为集
    2023-04-22
    14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集体土地
    相关咨询
    • 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办法是怎样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4
      根据《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正式对外发布。该办法是在2013年3月出台的《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基础上,充分借鉴周边市县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县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对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部门职责、程序、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同时严明了纪律要求,违法建设零补偿,
    • 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有何补偿内容?
      广西在线咨询 2023-11-10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内容有福州市范围内需要进行拆迁补助的地域范围、拆迁补助的具体方式和发放的方法、拆迁补助的补偿的标准、以及进行房屋拆迁后对于被拆迁户的具体保护范围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拆迁补偿部分以及拆迁安置。
    • 关于印发《安徽省县改区2020规划》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4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 想知道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什么特殊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当地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在娄底市人大官网上可以找到,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21
      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房屋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立项批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竣工图; (6)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 (7)公建配套项目立项批复及公建配套项目所在部位的说明; (8)地名委命名文件及派出所门牌号编排证明; (9)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资料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