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15:15:03 363 人看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四道题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其中包括了常见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也包括对女职工在工作岗位、特殊时期的保护等,这些劳动保护措施虽然未汇集成一部专门的法律,而是散见于各规定当中,如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办法》、《监察条例》等等,但它们都具体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违反,否则不但该做法一律无效,而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亦有权予以查处,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赔偿。

某大卖场hr问:

未婚先孕就违纪解除

我公司t小姐2006年1月应聘大卖场收银员,在面试填写的登记表中登记了婚姻状况为:未婚,并口头向人事部表示近一年内不可能结婚。2006年7月4日t小姐在当班时发现身体不适,多次暂停收银,致使当时三名顾客不满,向当天值班经理投诉。次日t小姐前往医院,经检查发现已经怀孕65天。7月6日一早当班经理将前日顾客投诉情况和领导处理意见告知t小姐,通知她被记过一次,并扣发当月奖金100元。t小姐当即告诉值班经理,自己已经怀孕,由于身体反应不适合再从事收银工作,要求换岗。值班经理答复要等领导决定才能安排,并要求t小姐写书面换岗申请。t小姐当时写完书面申请后,经理要求她回家等公司的书面通知。当天t小姐回家,之后再未上班。7月13日我公司向她寄送了书面通知和退工单一份,以她未婚先孕,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被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t小姐不服,拿着结婚证到我公司来要求恢复。我们发现其结婚证的发证日期为2006年8月5日。我们认为她仍属于未婚先孕,根据我公司规章制度已经构成严重违纪,仍想和她,而且该规章制度她已经签收过。不知妥否

答:我们的建议是:你公司和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将合同顺延至t小姐三期结束。

虽然你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由员工签收,但该制度本身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却值得探讨。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确有权认定为严重违纪。但未婚先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虽然确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只要双方在孕期补办了结婚手续,其未婚先孕所生育的子女,仍然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属于婚生子女,该女职工仍有权享受计划生育待遇。因此,作违纪处理欠妥。

某饭店人事问:

产假期满未归,能否作旷工处理

我饭店d小姐2004年6月起到我饭店担任行政兼人事,当年8月30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一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400元。2005年3月d小姐结婚,同年6月20日经医院查出怀孕,医生推定其预产期为2006年2月28日。孕期d小姐仍正常上班。2006年1月4日d小姐口头向公司的人事告知由于快过春节,过完春节即将生产,准备春节过后不再来上班。人事表示同意,要求饭店总经理安排其他人员接替了d小姐工作。春节过后d小姐未上班。2006年3月6日d小姐顺产一子。

2006年5月8日我打电话通知她产假三个月已经休满,明天来上班。她在电话中告知自己是3月6日生产的,现在应该还在产假内,不能上班,口头予以拒绝。5月10日我饭店将总经理书面签字的通知如再不上班,按旷工作解除合同处理快递到d小姐家。d小姐仍不上班。我们总经理认为她已经构成累计旷工超过三天,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欲将书面通知给她,但不知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我们的建立是不要作违纪解除处理,因为根据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妇女在怀孕七个月以后经单位批准可以休产前假,本案中d小姐在孕期内向你饭店提出春节后不上班,提前回家待产,由于得到了同意,可以认为双方协商一致准予她休几天产前假。产假90天应该产前休15天,产后休75天,产前15天只能根据预产期来估算,实际有可能早产也可能滞后生产,所以产前可能未休满15天,也可能超过15天后才生育。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因此,对于滞后生育的,必须保证女职工在生育后休息满75天,即d小姐于3月6日生育后必须保证其休息满75天。生育之前休息的超过15天产假和待产时间,可以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其待遇,而且你未明确她能否享受晚育假、难产假如果有,还要延长假期。因此你饭店作旷工处理是没有依据的。

某外资企业hr问:

请哺乳假单位不批,能否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我公司和x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经续签到2008年3月31日结束,担任业务经理。2005年1月x女士在医院查出已经怀孕,其预产期为2005年8月10日。其经批准我们给她享受了一个月的产前假,按80%标准支付了七月份工资。2005年8月13日x女士剖宫产生育一女。产后我和工会均派员到她家中探望。2006年1月4日我电话通知她产假已经结束,该来上班了。x女士于1月5日在家中向公司寄送了一份书面申请:因家人无法照顾孩子,暂时请不到合适的保姆照顾婴儿,希望公司批准其请哺乳假至孩子满一周岁。我收到后向副总裁请示,未得到批准。1月11日我同时以电话和挂号信形式向她发出了关于副总裁不批准她请哺乳假的批示,并通知她即日起请恢复正常上班,可以给予工间哺乳时间一小时。如果x女士再不上班,将作旷工处理。而x女士提出她有权享受哺乳假,要求我公司必须给放假,并发给哺乳假工资。而领导又不同意,说再不来就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

答:我们的建议,可以说服x女士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单位则应当给予其规定的授乳时间。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有权申请哺乳假,但其前提是工作许可且用人单位批准,因此用人单位是否批准是女职工产后能否继续在家休息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产假结束后应当正常工作。但对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有义务给予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为女职工创设的一项权利。既然你单位不同意,x女士就应当上班。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9: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以下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一、哺乳期可以不值班吗哺乳期可以不值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二、单位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否随意调动工作怀孕期间公司不可以随意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调岗需
    2023-03-14
    256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一、女职工怀孕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女职工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023-03-23
    83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
    2023-04-27
    64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
    2023-06-06
    320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本办法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和农民
    2023-07-22
    61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内容呢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具体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2023-02-17
    42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原因,从而保护女职工的制度。那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07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
    •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0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薪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他。
    •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30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以下特殊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其他。
    •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27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