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垫资款能优先受偿。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不受法律保护,承包人的带资款不能优先受偿;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
(二)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
二、普通债权和罚金哪个先执行
普通债权先执行。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三、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原则是什么
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原则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后,除行使权利外,还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行使别除权的,应当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批准,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清算组在未确定应得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应单独提取并存款。共有人中有一人破产的,共有物设定担保的,先分割共有物,再行使破产人财产的分离权;
4、除权人请求赔偿外,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5、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6、当担保物的价格超过担保债权的金额时,超出部分应纳入破产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的,优先受偿后未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受偿。由于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是破产法的独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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