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此之外,二者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也存在差异: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时起算;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起算。
一、保证责任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吗
保证责任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
这一条修改可谓是保证合同最重大的变化。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实施后,将变更为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相比连带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二、合同的保证期间及合同债务有哪些联系
保证期间及保证合同债务的发生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在性质上为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
保证期间不能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此规定明确了保证期间的性质,也理清了《民法典》对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混淆。鉴此,对《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中关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终结;自主合同的判决或者仲裁书生效时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
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时间长短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会有明确约定,其起算点是主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延期履行,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起算点顺延至延期履行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保证期间的长短一般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同的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分为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两种。
《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如下:
第一,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间届满日之前债权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利对保证人是否应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债务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依法定要求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能发生保证债务;否则,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于承担保证债务,不能发生保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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