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工商明电[1993]33号
发布日期:1993-11-17
执行日期:1993-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该法将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严格按照该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继续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争取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检查部门是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其它业务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应实行垂直领导,上级对下级要加强监督检查,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以强化执法力度。
三、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现有的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集中一批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的优秀干部到执法队伍中来,以确保准确地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务必坚持以下几点:
1.要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职能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职能机关,工商所、检查站、缉私队等执法机关只能以其隶属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下发处罚决定书。
2.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十二月一日该法施行后,首先要有重点地对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
3.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办案的协调、指导,对下级机关请示汇报的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在新的办案程序下发前,可参照原办案程序执行。
5.在监督检查和办案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6.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必须出示检查证。
五、要注意加强与其它执法机关的通力协作,搞好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要加强研究和学习,注意积累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典型案例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30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
222人看过
-
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131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通知
486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25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321人看过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8新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新法,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8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及其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规定: (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9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他人的名称(姓名)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1)行为要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5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9提问者,你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对本案来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也就是本案中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执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