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3:59 305 人看过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省府令[2002]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三年的优惠期从房屋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计算。

二、对按规定免征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三、对已批准享受免征房产税五年优惠的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如未享受到期的房产税优惠,可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原广东省税务局[84]粤税外字第02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八日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一、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省政府1983年1月8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题目改为:“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一、八、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中的“条例”相应改为“办法”。

二、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1985年5月30日发布)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至第十条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江大堤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1986年9月9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一)第十三条“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删去第三十条。

四、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省政府1988年3月31日批准)

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免征房产税3年”。

五、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1990年1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第十一条修改为:“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做好森林防火预防作”。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中的“森林防火期”相应改为“森林特别防火期”。

六、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省政府1990年9月3日发布,1998年4月28日修订)

(一)第九条修改为:“排污单位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2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费。逾期缴费的,每日按照应缴排污费数额15‰计征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七、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年3月25日发布)

删去第二条“营运车、船的投放,应按照公有制运输力量为主体,私营和个体运输力量为补充,充分发挥国营专业运输骨干力量的作用,有比例地发展的原则进行安排”。

八、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政府1991年6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九、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1992年9月25日批准,1997年12月31日修订)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在本省注册的补偿贸易渔船”。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未按照本办法领取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1994年9月10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删去第十六条。

十一、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省政府1996年5月9日批准,1998年4月28日以第36号省政府令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五条修改为:“对有第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可对第四条第(一)、(二)、(四)项行为者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对第四条第(三)项行为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1996年9月28日发布)

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三、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年8月1日发布)

删去第九条。

十四、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1998年11月17日发布)

第十一条第二款删去“疏残”,修改为:“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林地,应当进行补植、套种或者更新改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7: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为保证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社会保险费调剂金统一由财政专户划解。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为保证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社会保险费调剂金统一由财政专户划解。二、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二○○一年一月八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
    2023-06-09
    465人看过
  •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破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破产准备l、企业依法破产应遵循以下原则:(l)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3)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存量,提高资产营运效益;(4)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机建制。2、企业申请破产按以下程序办理:(1)在分析现状,统一认识,重组方案明确的基础上,形成破产的集体决定;(2)组织召开职代会,通过企业破产议案;(3)拟定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4)企业主管部门将破产预案及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2023-04-21
    399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已作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劳动厅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一九九日年十一月修订)一、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二、省长、市长、县(区)长、乡(镇)长是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分管战线的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下
    2023-06-09
    380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广东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大力推进广东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二、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政府支农方式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成立省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制订农业保险发展规划。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发展实际的农业保险制度,将加快农业保险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内容。抓紧研究制订立足于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农户灾后复产能力为主的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在佛山、茂名、肇庆、云浮等地开展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的多种形式农业保险试点。积极引进国内外农业保险机构,引导和支持工商业、农业等龙头企业发起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组织。支持在渔船船东互保基础上发展渔业保险。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补助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启
    2023-04-23
    373人看过
  • 广东省减征免征房产税的规定是什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一、广东省减征免征房产税的规定是什么1、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2、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3、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4、经税务机关批准,下列房地产可免征房产税:a.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b.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二、其他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2023-05-01
    149人看过
  • 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于今年1月8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已公布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土地管理的原则、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审批权限以及安置补偿标准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对土地管理的办法明确具体。据此,省人民政府1993年公布的《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已不宜继续执行,现予以废止。
    2023-06-10
    500人看过
  • 关于修改《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军区,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现将《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第六章标题、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六章标题修改为:“粤港澳海上搜寻救助合作”。第三十条修改为:“我省毗邻海域内的一切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设施遇险,需请香港、澳门搜救部门协助传递信息和协作搜救的,或需进入香港、澳门海域参加搜寻救助的,由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负责与香港、澳门搜救部门联系和协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香港、澳门搜救部门要求派遣民用船舶、航空器进入我省毗邻海域内搜救遇险人员时,应向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申请并说明各有关事项,由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统一报广州军区批准后予以答复。”
    2023-06-08
    363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同国内的公司、企业、有关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采取中外合资、合作或股份制等方式建设经营的港口码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港口码头”是指新建、改造的港口码头或在港口区域内进行船舶装卸作业的营业性公用码头或企业专用码头。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外国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管理技术等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中国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管理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和岸线使用权折价等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并依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2023-06-08
    230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江苏省企业增补流动资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银行、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企业增补流动资金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建立企业增补流动资金制度,是企业多渠道,多方面补充流动资金,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对有效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减少利息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当前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对企业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也是十分有利的。执行中遇有问题,可径与省人民银行、财政厅联系。江苏省企业增补流动资金的若干规定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和国发〔1988〕53号文件规定,所有企业都应建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按年(季)从税后留利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增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为:国营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为税后留利生产发展基金的20-30%;国营商业、粮食、物资等流通领域的企业为税后留利的15-20%;城镇集体企业不得低于公积金的50%。企业
    2023-06-09
    359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推进兼并,实现生产要素合理组合,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逐步走向优化,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级政府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制订企业兼并规划,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进优势企业兼并其他企业。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间进行兼并,原则上国有资产实行无偿划转,被划转企业的银行贷款和债权债务由兼并方承担;不同地区、不同预算级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实行有偿兼并时,可采用承担债权债务的方式,允许企业分期偿还债务,适当延长偿还期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兼并,实行有偿兼并。积极推进吸收股份式、控股式和资产折股式兼并。不论哪种方式的企业兼并,都要按法律程序办事,严格履行有关手续。三、不同预算级次、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之
    2023-06-09
    263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去年九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的通知》(粤府办〔1989〕96号)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工作的管理和引导。为了进一步把此项工作做好,使其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特补充通知如下:一、可以利用外资对山丘、坡地等非耕地进行土地开发,兴建工业厂房、仓库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开办符合国家产业投向和我省经济发展目标的项目;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能一哄而起。二、严格控制利用外资兴建商品住宅、楼宇(厂房除外)的建设规模和经营单位。目前,只限于有此项业务经营权的单位将已经签约、立项、开工的此类项目完成;未经省人民政府(广州、深圳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许上新项目。严禁以建厂房为名,行建住宅、楼宇之实。三、利用外资兴建的商品住宅,应在海外市场销售,收取外汇;不得擅自将商品住宅售给国内单位及我驻外机构或个
    2023-06-10
    50人看过
  •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为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管理,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交通厅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维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有关定义(一)按照维修对象的分类,“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轮式车辆和拖拉机的维修。(二)维修救援是指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具备24小时维修服务能力,从事机动车拯救、抢修经营业务。(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2023-04-23
    101人看过
  • 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省政府1986年8月23日以粤府〔1986〕12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园林部门”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2.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摘花一朵罚款1至2元;摘果一个罚款2至4元;采集树木花草种子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二)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须补种活1至3倍的树木;(三)毁坏花坛、草坪的,处以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3.第十七条修改为:“非法占用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2023-06-10
    437人看过
  • 关于执行新修改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最近,省政府已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9、30条作了重大修改。请各地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注意把握、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问题。原第2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现修改为:“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二、关于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问题。原规定第30条改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
    2023-06-10
    478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广东省花都区人民政府规定产假多久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03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
    • 广东省的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发放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25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工人因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治疗,国家规定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使用者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员工生病或非工伤医疗期管理实施方法》第11条员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根据以下方法,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足6个月的员工,本年度病假工资,以
    • 广东省关于交通违规怎么处理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22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2)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
    •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第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05
      投诉事项处理方式:(一)投诉处理部门直接办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二)投诉处理部门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书面回复投诉处理部门,投诉处理部门收到回复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三)多个投诉人就同一事项投诉同一单位的,可以合并处理。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处理期限可以延长
    • 广东省广东省企业退休金何时发放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16
      养老金的领取年龄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98年11月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退休年龄见下表:;法定退休年龄注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