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起诉离婚的,是否离婚与当事人是否出庭无直接关系,主要取决于法院是否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无特殊情况时应当出庭的,如果应为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并且有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继续审理,也可以延期审理。
一、通常情况必须出庭
第一,基于夫妻感情的私密性。夫妻感情的好否,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甚至连邻居都只能从双方偶尔外露的日常生活表现来获得碎片似的信息,其他外人更是无从知晓。而离婚诉讼中,法官必须确认夫妻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即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断,这时当事人的对席就尤为重要。通过调解、举证质证及辩论等环节,法官既可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做其思想工作,也可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剥离出事实真相,从而作出较为客观的、准确的判断。而这些,显然不是诉讼代理人能够代而为之的。
第二,基于离婚案件的综合性。离婚案件不像侵权、合同等纠纷,其涉及面较为广泛,不仅事关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还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特别是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是父母双方的义务,该义务带有紧密的人身性质,法官在确定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责任的分配时均需要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并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及其他抚养条件,并适时进行思想教育,让双方明确抚养子女的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解除,从而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以减少日后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的难度。正是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常态处理方式为按撤诉处理,例外为缺席审理。缺席审理受到严格的情境限制,就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比如,原告仅起诉离婚,而双方庭审前提供的证据又足以查清相关事实的,原告未亲自到庭,虽不能进行调解,但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到庭,诉讼仍可继续,法院可作出相应判决。实践中原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情形非常少见。
二、男方在国外不到场可以离婚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要求双方出庭,如果男方在国外的,属于特殊情况,可不到庭,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意见。法院是否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关键在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符合条件的,男方在国外不到庭,人民法院也是会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的。
三、离婚诉讼代理委托权限
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的特殊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要求就算你聘请了委托了代理人还是要出庭应诉,这种案件就是离婚案件。离婚是一个非常个人的问题,一方面可以让法官可以了解事实的真相如何,另外在法官的调解下有可能和解。
例外,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不能够表达意志的比如聋哑人,精神有障碍的人,植物人。对不能够表达意志的人,还可以进行一个分类:如果这个人单单是不能用口头表达,但思维清晰能够用书写的方法书写意志,法庭就要求;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以不出庭的。如果这个人口头无法表达意志同时也丧失了书写表达意志,就只能由他的代理人代为出庭应诉。
如果一个案件,这个离婚案件的被告能够表达意志却不出庭,法院对这个不出庭的当事人进行拘传,甚至拘留,处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本条应分为两个部分加以理解,
一是离婚案件不论是否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当庭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是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意见对离婚案件代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没有当事人表态的情况下参加法庭调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却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据书面意见,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仍然没有规定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的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因此,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从司法实务上看,法院判断离婚案件能否达到离婚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只有当事人最有发言权,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对对方当事人来说,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所以,离婚案件不应适用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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