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留置权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0:41 133 人看过

1、行使留置权的先决条件是什么。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只有在清偿期届满时,才能实现初始留置权。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要素:

1。以留置权担保的主债权期限届满的,才能实现留置权。

2。必须执行某些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权益,它具有次要效力。当债权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只具有留置权的效力,即债权人对标的物享有留置权,但不具有优先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改变留置权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真正实现留置权。第二,留置权的实现途径。

1。所谓折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留置权本身的性质和参照市场价格,将留置权的所有权从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财产。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财产达成协议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抛售是一种比拍卖更简单的标的物价格交换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直接由当事人或者法院以合理的价格将标的物出售。当事人可以协商出售保留的财产。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起诉法院,在判决胜诉后,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正义。为保证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以拍卖为原则,但拍卖除外。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此时,债权的未偿部分已经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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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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