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如何处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09: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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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如何处置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
二、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股东权利要如何确定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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