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何时可以供律师查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0:13:12 74 人看过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行使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律师可以看医疗事故封存的证据吗?

只需要向医疗鉴定部门进行申请即可,针对于搜集医疗事故证据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1、抢夺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展开的真实记载,应当是供认医疗单位医治办法是不是正确、有无医疗差错的重要根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但是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担任保管病历,且制止患者和宗族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矩(其时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对此,患者及宗族表明极为满,常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表象确实存在),医疗不单位也常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2、及时需要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供应直接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置办法》第十条规矩,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工作、临床诊断不能明晰去世缘由的,在有条件的当地有必要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推迟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守时,由拒绝或推迟的一方担任。因此,当医疗位单奉告患者死因不明或宗族怀疑患者去世缘由时,宗族应及时(最好在死后48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需要,医疗单位依法有必要接受其恳求。请格外留心,有时医疗单位可以出于某种“善意”而劝说宗族不要进行尸检。此刻,主张宗族应坚持其尸检需要,避免往后两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效果的公平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当地,宗族可申请当地法医参与尸检,一起需要该医疗单位予以躲避。

3、留心收集证人证言。

实践中,患者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不是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通常提出患者的叙说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差错的。在这种情况下,若患者不能提出其他根据,则其需要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办法,即是收集晓得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患者和宗族怀疑医治疑问且医疗单位有可以予以否定时,则应留心记载其时在场者或晓得情况者(如同病房的患者)的名字、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办法,既可其时进行取证,也可往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4、其他根据的收集。

若怀疑患者的不良情况可以是因为输液、输血、打针或服药等所造成的时,患者及宗族可需要立即对现场的有关什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查验。但是,这一看似简略的环节通常被慌张的宗族所忽略,比及往后想起时已无法弥补。对此,患者及宗族应给予满足的注重。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如果双方对于医疗事故的责任有纠纷的话,首先应该相信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所出具的证据,如果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出具的证据有误,可以要求律师来进行查看,并且寻找专业的鉴定机构确定是否有误,如果真的有误的话,可以要求进行再次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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