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最新立案标准:
1、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偷税罪有哪些特点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纳税人。这里规定的“纳税人”,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实施这种行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第一,是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设立虚假的帐簿、记帐凭证。俗称“造假帐”、“两本帐”;“变造”,是指行为人对帐簿、记帐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是指行为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擅自销毁”,是指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帐簿、记帐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第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多列支出”,是指在帐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人的数额。第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三)偷税税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并达到本条规定的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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