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问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46:04 94 人看过

问:我省贯彻落实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我们将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是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对照《实施办法》的内容,抓紧清理现行工伤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凡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都将尽快修订或者废止。二是全面组织学习培训。三是广泛宣传普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四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问:我省哪些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是《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实施办法》完全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上面规定的这些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问:我省目前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情况怎样?

答:一直以来,我省各级社会保险部门以《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按照落实省委、省政府民生工程具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完善政策体系为抓手,以扩面征缴为重点,立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三个环节,着眼于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个领域,妥善解决了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保难题,实现了征缴扩面和基金规模的稳步增长,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截止到2013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731万人,其中农民工254.1万人。2013年基金当期征缴收入26.5亿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8.3万人。

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有: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康复性治疗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按政策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新《实施办法》在职业病预防方面有哪些规定及工伤预防措施?

答:实施办法中的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明确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第三十八条就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而设定的,目的是落实和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强调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以形成职业病预防的倒逼机制,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和工伤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12: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部门: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芜政〔2004〕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工伤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2023-05-03
    78人看过
  •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举证或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三、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并导致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先对新工伤伤害部位评定等级,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新伤害部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
    2023-05-03
    465人看过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事务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2023-02-25
    472人看过
  •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刘伟平2012年2月28日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
    2023-05-03
    393人看过
  •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五条工伤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
    2023-05-10
    213人看过
  •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
    2023-05-10
    30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
    • 最新的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多久实施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03
      最新省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07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
    • 湖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9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同时废止。
    • 最新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26
      最新省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