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作出判决,维持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此案在复议机关引起较大反响,对非前置性的不予受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应该受理?笔者就这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有关行政复议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法》中有三处规定:一是第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是第十九条规定,属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对于复议前置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已很明确,而对依据第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指非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否告知诉权?实践中,法院系统和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诉讼不应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也不必告知诉权。因为这并不剥夺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而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将不能再对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从而使当事人的诉权丧失,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的裁决只能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就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立法技术看,如果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就没有必要再有第十九条的特殊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已予受理的,但若不予受理能否提起诉讼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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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复议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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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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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哪些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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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申请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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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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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是否可以告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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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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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为哪些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拒绝?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1)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出来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是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侵犯了自身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只有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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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不予受理行政诉讼能否行政复议权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31、若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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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哪些案件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6不同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能会不同。可以参看《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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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31(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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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法院起诉的行政复议不受理可以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81.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2.仍在正常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应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