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来源:未知作者: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京发改[2006]748号
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关于聘请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本市建立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招投标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代表作为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以下简称特约监督员)。
第三条特约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了解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业务知识;
(二)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招投标协会及有关方面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特约监督员工作。
第四条特约监督员的选聘、期限及解聘:
(一)特约监督员人选由各有关方面推荐,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二)特约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三)特约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四)特约监督员聘期每届二年。期满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并能够继续适应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可以续聘。
第五条特约监督员可以采取集中监督、定向监督和经常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从事下列工作:
(一)在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安排下,参加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在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安排下,对本市招投标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收集有关招投标的信息,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本市有关招投标的重要决策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受邀列席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会议。
第六条特约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积极参加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活动,准时出席有关会议,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坚持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及时、公正、准确地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回避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插手或干预具体招投标活动;
(四)不以特约监督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特约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登记后分别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于特约监督员反映具体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分送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由有关部门将办理结果反馈特约监督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2)来源:未知作者:
(二)对于特约监督员反映有关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送有关部门研究,由有关部门将吸收意见和改进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督员;
(三)对于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有关全市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特约监督员。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与特约监督员的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通报工作及有关事宜;对于特约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做好登记、办理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市发展改革委公布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名单
王宗礼
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会长,2008工程指挥部顾问,原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
王晓沙
中共北京市纪委驻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纪律检查组组长,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
王綦正
清华大学水电工程系、建设管理系教授,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专家委员会国际工程专家,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FIDIC-清华大学-中咨协会培训中心主任
邱闯
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总工程师,中国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协会资深会员、中国北方区主席,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英国建筑法律协会会员,英国裁决员协会会员
刘红宇
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第九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执委,北京市非公经济联谊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非公经济中介人士分会监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工商管理硕士
曲际水
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常务理事,市政工程设计分会会长,北京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设备工程师,原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党委书记、院长
李少华
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北京三替城市管理(集团)公司董事长,市工商联副会长,北京市城市管理科技协会副会长,北京市社区管理协会副会长,1999年北京市十佳民营企业家,200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
罗青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非执业注册会计师
宛素春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员会委员,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曾任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届、第十一届常委委员,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副院长,北京市女教授联谊会副会长,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客座教授
赵玉岐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唐广庆
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顾问,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参加了鲁布革水电站、江垭水电站和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等国际招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国际合同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以及两个国际水利水电工程的投标和承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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