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常识问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21:01:58 165 人看过

我国的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

问:在我国,哪个机关负责外资并购的审批?

答: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称“省级审批机关”)

问:哪些机关负责外资并购的登记管理?

答:外资并购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问:哪些机构负责外资并购的外汇管理?

答:外资并购的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8: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资并购相关文章
  • 灾害救助常识问答
    灾害救助简称救灾,是指自然力给人类造成的损害后,由政府及社会给予灾民物资帮助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的灾害救助工作主要依据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则》。灾害救助工作包括三大部分,即防灾、抗灾与救灾。社会救助要研究的是救灾的善后问题。下面为您介绍的是灾害救助常识。1、遭受自然灾害后向什么地方申请救助?答: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灾民,可以户为单位向受灾地镇(街)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其申请由受灾地村(居)委会通过民主评议后报所在地镇(街)民政部门。2、哪些人可以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答:在自然灾害发生当年,因受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自然灾害救助,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需要紧急转移的,暂时出现生活困难的;二是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三是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自行解决存在困难的;四是死亡者遗属
    2023-06-07
    63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常识问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三十条的规定,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2.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的设立有何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如何召开?答:根据《
    2023-06-06
    283人看过
  • 货运保险常识问答
    1、物流过程中哪几个环节会涉及到货物保险?有什么样的险种?答: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只要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货物保险问题。一般保险最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陆路运输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2、保险公司在货损或货物灭失时行使的代位求偿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在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先向货物利益方进行赔偿,而后取得货物利益方的地位,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事前确定货物利益方没有私自放弃任何有关损坏货物的任何权利,这是为确保保险人
    2023-06-09
    253人看过
  • 跨国外资企业并购有何问题
    1、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法律,仅有的几个用于调节外资并购活动的规章制度,如2002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证监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特别是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综观这些法规,其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缺乏一系列的外资并购配套法规,如《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并购的发展。2、企业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健全在企业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收购标的本身就蕴涵了巨大的风险,收购后的企业组织也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化配置,并形成跨国直接投资的内部化优势。因此,企业产权不清严重制约了跨国公司的并购意愿。又比如
    2023-04-16
    189人看过
  • 外资购并国内企业的垄断问题
    一、外资购并国内企业主要动因分析1.竞争因素。希望减少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达到垄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购并,可以在减少竞争对手的同时短期内进入新的行业,迅速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取得购并公司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取得规模效益,同时还能取得被兼并公司的品牌。2.经济原因。企业购并是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的结果,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企业为了能在全球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必须具有与全球市场相适应的企业规模和竞争能力,而企业实现全球扩张的最好途径就是跨国兼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是全世界最大的市场,因此,为了取得在中国的生产和销售优势,除了直接投资之外,购并国内企业就成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尤其是1994年以来,美国、日本、欧洲的许多产业资本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都开始走向国门,流向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大部分企业都不十分景气,甚至
    2023-03-23
    139人看过
  • 跨国并购已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57%
    未来5年到10年,中国企业走出去将形成一个高潮,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进入快速的发展阶段。日前,来自首届国家风险管理论坛上的信息显示,2005年我国跨国并购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57%。与此同时,专家提醒,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存在着不同的风险,走出去的企业须格外小心。走出去方式日趋多样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方式正日趋多样化。对外直接投资已突破单一的绿地投资,开始向跨国并购等方式扩展。2005年,我们跨国并购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57%。对外承包工程拓展到总承包建设经营管理以及贷资承包等多种方式。据不完全统计,走出去的企业经济社会效益逐渐显现:目前境外的中资企业(非金融类的企业),资产总额已经超过了2千亿美元,年销售收入已经达到了1500亿美元,每年实现的利润已经达到了177亿美元。另外,国家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表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领域不断拓宽,对外投资从过去的以贸易领域为主,逐步拓宽到目前资
    2023-06-05
    327人看过
  •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在带来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形成垄断,从而损害民族工业利益,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当前反垄断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才可以对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进行反垄断规制,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反垄断认定程序、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等。[英文摘要]:[关键字]: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反垄断[论文正文]:外资在我国并购上市公司已经过了多年的波折,近几年其范围迅速扩大。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实现本土化发展的动机与国内上市公司图谋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思路不谋而合,这种并购是一种双赢战略。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凸显我国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犹如一把双刃剑,不仅能推动我国企业实行规模效益、增强企业竞争,也会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1。外资并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垄断。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处于本行业的前列,甚至是龙头地位,而外国投
    2023-04-21
    148人看过
  • 外贸流程详解之常用知识事项问答
    外贸流程一:外贸流程知识联系前的准备阶段问:每天邮件很多,怎么样才能区分一些值得信任的客人?答:我们需要对每天的邮件做优先级的排序,特别是新客户的邮件中,有价值,有潜力的客户要第一时间,高质量回复。判断新客户的邮件是否有价值,可以关注他的邮件中是否有这些内容:客户来自的市场、是否是我们的主要市场,潜力市场,目标市场、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详尽等。通过以上细节,再加上和客户平时的沟通,判断客户优先级高低,优先级高的最先处理,从而使我们的工作更高效。问:了解哪些情况有助于与新客户接触?答:首先,我们在这个行业中,对本行业的大买家,大公司应该了如指掌。除这些公司之外,对一些没听到过,不了解的公司,其实最好的了解客户的办法是在与客户的往来函电中体会的,感觉他是否是有诚意,是否专业,是否在市场中。在你能准确的把握客户之前,采用对你有利的方式,特别是付款方式。如果觉得客户有价值,有潜力,前期接触的也比较理
    2023-06-06
    395人看过
  • 外资股权并购、外资增资并购
    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一、法律规定并购是不是外资法律规定并购不是外资,企业并购、重组就是公司通过收买其它企业部分或全部的股份,取得对这家企业控制权,并对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的产权交易行为.企业并购重组在商业经济优胜劣汰的形式中是一种对资源有效利用,实现资本与生产的扩充等。外资并购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并购重组二、外资企业有哪些(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
    2023-06-23
    489人看过
  • 交通事故相关常识问答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车的人越来越多,汽车已经逐渐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必备工具。马路上的汽车数量增多,交通事故的数量也随之增多。本文拟对部分常见问题做相关介绍,使更多的人在遭遇事故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问题1: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答: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相关费用。有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付财产损失的实际金额。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方死亡的,可以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问题2:是不是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了,就可以要求赔偿?答: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对双方的责任划分确定事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2023-06-03
    373人看过
  • 域名常见法律知识问答
    1.域名注册人能否有阻止他人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以如果某个域名在注册商标的申请国为公众熟知,该商标申请就属于恶意抢先注册,侵犯了域名注册人的在先权利,域名注册人应当有权对此加以阻止,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域名注册人能否阻止他人在商号中使用他的域名?答: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不实行全国统一的检索,只要不与本区域内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冲突,经县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专用权。而作为域名,其使用的范围可能遍布全世界,所以,阻止在所有地区该域名被登记为商号会比较困难。3.有争议的域名是否能转让?答: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4.如何进行域名争议仲裁?答
    2023-06-07
    405人看过
  • 我国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关于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如果从市场行为角度看,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后可根据其在华的发展定位采取各种组织形式,但由于我国原有三部外资法极其相关法规的限定,外资并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没那麽灵活了。目前,我国只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合并的组织形式做了具体规定:即2001年11月22日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前提指导下,其合并后的组织形式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
    2023-06-06
    285人看过
  • 外资并购中外资身份认定问题
    对投资者国籍的判断将直接决定其投资是否受到外资准入政策的限制。外商在收购行为中可能通过转投资、间接收购等行为规避国家有关外资准入的限制。然而,什么是“外资”?目前并没有一个标准或权威的定义。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交互采用“设立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这种做法在理论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在适用中出现困难,甚至有关部门之间颁布的规章出现冲突。一、外资可以在我国成立私募基金公司么?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外资机构需在境内设立实体机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通过在境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国内的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而监管层将实行审慎监管,特别是加强指导监督和现场检查,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
    2023-06-29
    445人看过
  • 析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
    一、破坏我国产业布局任何一个生态体系在经过漫长的演化后,最终都会达到一个最适合体系发展的稳定状态,对经济产业来说,也是一样。而当一个外来企业闯入一个稳定的甚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产业结构时,就像是外来物种进入了缺少天敌的生态环境。在自然界,外来物种改变甚至消灭了原有生态体系的例子屡见不鲜。而在经济体系中,外资通过并购控制行业重点企业进而影响、控制整个行业的例子也屡有耳闻。外资并购行业重点企业,不仅是单个企业个体环境的改变,它实际上影响了企业所处的整个产业的生态系统,使整个产业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并威胁到同行业中其他中国企业的生存。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齿轮加工的重点企业,也是具有强大军品生产能力的军工生产企业。在其与外资公司的合资意向中,外方将控股70%。合资后,杭齿的三大产品及相关技术、设备、人员全部进入合资公司,杭齿不得与合资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也就是说,通过合资,杭齿将失去其多
    2023-06-06
    85人看过
换一批
#兼并收购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就是指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外资并购的作用如下: 1、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2、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 3、提高了... 更多>

    #外资并购
    相关咨询
    • 交通常识问答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外资并购我国法律事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8
      我们办理过外资并购国内公司事务。外资入股后,公司成为了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关是董事会,因此一般的重大事务是董事会决议。 外资入股适用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办法》,需要先到商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向商务部门提交的并购申请涉及种类很多,比较复杂,您最好电话咨询律师为好。
    • 海外并购贷款的基本常识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22
      1、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 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2、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
    • 如何认识外资并购的概念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31
      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 外资并购并购企业流程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01
      1、并购双方谈判和确定并购意向。雇佣中介进行职务调查1、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国内公司股东进行初步谈判,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如果有并购意向,起草框架协议和意向协议,制定双方合作程序、基本合作框架等内容。2、签订保密协议,外国雇佣国内律师代表国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状况、债权债务、负债、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进行职务调查的必要时也可以雇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内公司。3、尽职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情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