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13:27 406 人看过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发[1994]160号

[颁布时间]:1994-7-18

[执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的案件。

二、报送内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送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答辨书、复议决定书以及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等。

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应当报送起诉状、答辨状、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

复议、诉讼案件结案后,应另行报送案件的分析报告。

三、报送日期: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其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辨书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复议决定书从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其起诉状从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辨状从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裁定书或判决书从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四、被报送机构:省级税务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

县级、地市级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除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外,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并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报送办法。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仍按原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报送汇总统计数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税务行政复议相关文章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行政复议诉讼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名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行政复议诉讼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颁布机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颁布文号]:晋国税政发[1995]13号[颁布时间]:1995-9-27[执行时间]: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行政复议诉讼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了使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逐步走进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质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报制度》、《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请示答复制度》、《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券宗管理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特此通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2023-04-24
    72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2-02-01国税函[2002]13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因此,除依法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二、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二OO二年二月一日
    2023-04-25
    148人看过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湘国税函[1994]019号为了及时掌握消费税的征收情况,加强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为分析和解决消费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以确保完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照本通知所附《消费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将本地区所要调查的企业的消费税收入变化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税政一处。二、调查重点税源产品范围,主要有卷烟、酒(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均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目上报。调查企业名单见附件二。三、《调查表》由企业财会人员和税务专管员填列,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四、《调查表》必须通过打印或以钢笔填列,要求字迹清楚、准确,不得有
    2023-06-07
    276人看过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具体实施办法市局将另行下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23-12-20
    43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第九水厂经营权转让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8]01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鉴于北京自来水公司在进行深化改革中,由于体制变动而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自来水行业长期以来一直靠财政补贴扶持,为不因企业改革而增加企业和财政的负担,保证其改革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对北京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北京自来水公司从北京自来水公司第九水厂购进自来水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其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的征收率开具)给予抵扣,对从其它渠道购进的自来水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2023-06-07
    41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部门尽快建立局域网络应用环境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1997]473号发布日期:1997年08月25日生效日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呈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推行电子报税和税款征收无纸化实施方案〉的报告》(深地税发[1997]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推行电子报税和税款征收无纸化,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符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既定的目标,可在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积极试点、推行。二、电子报税和税款征收无纸化的试点工作,要注意保持与当地政府的电子化规划协调衔接,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特别是市国税局的配合,选择一批规模较大、企业管理和计算机应用基础较好的企业试行,以取得经验。三、试点阶段手工申报和电子申报应并行,待系统运行稳定后,再单独进行电子申报,以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转。实行电子报税和税款征收无纸化,在全国还属起步阶段,请你们在试点中,随时注意搜集和掌握来自纳税人、有关
    2023-06-07
    173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电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力建设资金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请各地遵照执行。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水利部。
    2023-06-07
    22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法规,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控制税源、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重大措施,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二、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涉及到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的协作配合。三、鉴于建立该项制度需要在时间、人力、物力等
    2023-06-07
    13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调整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海关总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名单附后)1997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适当予以返还。请你署转知有关海关,将名单所列企业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有关单证资料报财政部(预算司),经审核批准后,在当地海关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实际退库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国税函(1996)567号)的规定,对生
    2023-06-07
    173人看过
  • 质疑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明确的税务行政复议时限
    ——试谈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的提起期限究竟应是多少与法同行随着纳税人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近年来逐步增多。对纳税争议提起诉讼,我国现在也是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什么时限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由于征管法规定不是很明确,新征管法实施以来一直就没有停止争议过。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国税函〔2008〕215号文,针对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的问题,特修订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修订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提起行政复广义的告知部分表述为: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
    2023-06-06
    459人看过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法[1999]22号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好这部法律,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进行了具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也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一、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
    2023-06-06
    44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4号2006-07-1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分类疏导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
    2023-05-03
    473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669号【发布日期】1995-12-26【生效日期】1995-12-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12月26日国税函发[1995]6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额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23-06-07
    32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告知税务行政复议权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号:京国税函[2004]677号发布日期:2004-11-16执行日期:2004-11-16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征税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税务行政复议权利。告之内容如下:对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各局对有关税务文书的复议告之事项进行检查,凡不正确的告之内容应立即纠正。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23-04-24
    253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复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税务机关作出... 更多>

    #税务行政复议
    相关咨询
    •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应诉该怎样办呢?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5
      通过邀请法院、法制办的专家领导讲授应诉、复议技巧,并对复议诉讼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强化贴近实战的培训效果。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形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及时掌握全市国税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情况,争取尽早发现苗头性和共性问题,适时提出针对性措施。 进一步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单位法律顾问优先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聘,为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税务行政复议得罪税务局!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1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 比如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罚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
    • 行政复议案件税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0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8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