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离婚案例中,我们时常会见到夫妻中的某一方擅自将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隐匿、擅自处理以及非法转移等行为,这使得另一方在法庭经过公正判定之后,在最终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面临了诸多困难,甚至是判决仅仅沦为一张废纸的情况。
为此,为了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关于此项离婚财产保全程序的相关细则如下:
首先,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
其次,保全仅限于争议的财产或被告的财产,同时对于案外人的财产不得予以保全,对于案外人已经合法获得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的财产,原则上亦不可采取保全措施;
最后,若被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当价值的担保物并具备可靠的执行力,人民法院便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关于离婚诉前财产保全,则要求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实施完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之后,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诉讼,那么他/她可以向作出该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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