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回收村民土地可以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9:09:18 481 人看过

一、村集体回收村民土地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是不能收回承包的土地的。只有承包者抛荒或者损害土地的,才能收回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二、国家回收村民土地怎么赔偿?

(一)土地征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土地补偿费

一般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耕地补偿标准:旱田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每亩补偿15万元。

农田补偿标准:旱田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每亩补偿15.6万元。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土地回收征用新政

(三)土地征用的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按人口计算;

补助费: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不能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四)青苗补偿标准

对于刚刚播种农作物的,按照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按照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五)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对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补偿费进行补偿。

国家回收村民的土地是需要进行补偿的,包括土地赔偿费(年平均产值的六倍到十倍的赔偿);暂时安置费(按人口计算);青苗补偿费和土地附着物的赔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n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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