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撤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5:42:58 145 人看过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第三人申请撤销法律文书的条件有哪些?

1、主体条件

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独三、无独三。

2、程序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的情形:不知道诉讼而没有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诉讼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全部错误。

4、结果条件

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时间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律师费是多少?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律师费不是法定的,律师收费考虑的因素是: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8: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交通费相关文章
  • 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谁的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的是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一种事后非常的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相比之下,因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诉讼中行使过一定的诉讼权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一些。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的选择上一般有两种类型,独立型和再审型。独立型是指不依赖任何既有程序专门为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设立的,旨在撤销判决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再审型是以再审为依托,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受案法院提请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我国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属于独立型,是一个全
    2023-08-17
    412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恶意串通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恶意串通债权的债权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虚假诉讼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很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本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单独请求权;又包括虽无单独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
    2023-04-03
    284人看过
  • 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样吗?
    一、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样吗?二者是不一样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二、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要满足哪些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对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产生了很大冲击,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新制度,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一)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有的学者认为:“对于遗漏了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规定,该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有的学
    2023-06-15
    404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按照标的收费是怎样的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按照标的收费是怎样的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二、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1、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2、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
    2023-06-03
    377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注意事项
    一、时效要件。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该6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和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延长、中断的规定。二、管辖法院。未上诉的,在原审法院。上诉,维持的,在一审法院;改判的或调解的,在二审法院。三、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此为实体条件。(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此为程序条件。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均应由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已经获知程序进程或者
    2023-04-29
    353人看过
  • 如何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如果造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性与实体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如果不对第三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可能会产生程序上合法,实体上却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自我救济程序,是为了保护因客观原因而未参加前诉程序而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本应作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律师补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
    2023-05-06
    83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给付之诉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有哪些?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2、管辖法院。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3、提起时限。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
    2023-02-24
    225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吗?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吗?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理由是什么?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
    2023-06-19
    181人看过
  • 股权实际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司对外诉讼形成生效判决虽会间接影响到股东利益,但因股东与公司利益一致性,股东不属于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无权针对上述生效判决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一、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
    2023-03-26
    380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
    当事人相同是既判力的成立条件之一。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判力在对人范围上具有相对性。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得到了域外法例的普遍承认,比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既判力仅仅作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然而,由于裁判的效力会对诉讼标的产生实体法的影响,包括确定力、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以国家司法权为基础的既判力针对诉讼标的来说是具有对世性的。这样看来,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在司法公信力的抑制下本身也是相对的,既判力不是当然性的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产生任何效力。第三人必须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来主张既判力的相对性才能确定性的摆脱生效判决的羁束力,撤销之诉由此应然而生。第三人作为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其本身受到诉讼既判力羁束的必要条件就是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而正当程序中的一条基本标准就是程序参与原则,即受到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充分而有意义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
    2023-04-21
    336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运用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运用原告人适格问题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并非所有第三人都有作为原告人的当事人适格,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若第三人属于应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则其实属当事人而非第三人。对于遗漏了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该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对于普通共同诉讼而言,由于是可分之诉,故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也不存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第二,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参加诉讼的类型有两种:(1)权利主张参加。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即为权利主张参加。问题是:此种情形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基于判决的相对性原则,可以对原判决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提起一个新诉,而不必利用此制度去撤销原判决,故而此种情形的第三人也无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人适格问
    2023-04-27
    253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包含哪些内容
    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一)理论基础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我国的民事诉讼,坚持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尤其注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适用。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即自认制度,指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受自认的约束。处分原则则赋予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无权在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调查。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主义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利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二)现实的必要性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
    2023-04-21
    391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抵押权之诉有什么规定
    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对原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并非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提起的设计实体权利的异议都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范畴。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注意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要件、客观因素、文书有误、损害结果、时效期间及管辖法院的要素,以免因不具备法定要件而被驳回诉请。《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
    2023-06-15
    210人看过
  • 撤销之诉是否只有法律第三人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单独请求权,但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高院观点认为,判定第三人的标准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其民事权益,如果没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则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其起诉条件不适用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1、第三人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单独请求权,但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
    2023-02-24
    334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通费
    词条

    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更多>

    #交通费
    相关咨询
    • 撤销权之诉可以撤销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9-28
      只有在您了解了自己的权益时,才能当您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及时保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
    • 撤销权之诉与债权之诉有哪些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5
      一、撤销权之诉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
    • 如何撤销债权人诉讼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26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构成撤销的具体事由有三个: (1)债务人单方放弃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的。 需注意,与代位权不同,行使撤销权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具备以上三种事由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
    • 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在哪些诉讼中可以适用?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2-11
      1、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条件有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民事诉讼法》中哪些的“撤销之诉”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28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双方的诉讼目标,虽然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