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是不是是有效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9 04:34:46 379 人看过

一、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是不是是有效的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是什么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如下:

1、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人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领取,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公司是从增资扩股中获得资金的,而不是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

2、投资者对公司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后,投资者不仅继承了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仅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还承担了原股东的相应义务;投资者是否像原股东一样承担以前的义务,由协议各方约定;

3、出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保持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瑕疵股权转让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瑕疵股权转让法律效力:

(1)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对于转让人已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同意受让股权的,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2)受让人未告知或受让人不明知是为瑕疵股权的。

瑕疵股权在转让时,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股权瑕疵的真实情况,对股权瑕疵情况,受让人不明知或不应当知道时,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n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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