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食品即以前我们所说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第十六项中写明: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时间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时间是2015年10月1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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