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30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发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了3种不同意见。
二、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赔。理由是《保险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之所以说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所谓保险事故是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事件。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VCD,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理由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从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实际中却很难让人接受,“合法而不合情理”,建议保险公司应通融给付,弥补王某精神上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奖励王某积极施救的行为,王某是为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其他损失的,施救行为本身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果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行为给予奖励,会起到一个带头作用,其它保户在发生事故时,也会尽力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损失,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有利。
三、分析与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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