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发生有什么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03:09 69 人看过

一、票据权利的发生有什么条件?

票据权利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所持票据形式上合法有效

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因此票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票据权利才有意义与根据。如果票据在形式上不满足票据法的要式规定,则票据本身即归于无效,因而在根本上就无票据权利可言,也就谈不上票据权利的取得问题。因此,只有在票据形式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持票人才能取得票据权利。对当事人而言,确定票据的形式正确是非常重要的。

2.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票据本身的出票与流转过程应当合法才能有效。根据中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为了保障票据在市场上的顺利流转,票据法强调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和票据无因性的特征,但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票据法还必须平衡注重保护善意的票据当事人的利益。以非法手段获取票据的持票人一般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益,因而不能成为法律保护之对象,即使取得票据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实践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方式有时表现为票据行为,如欺诈、胁迫他人签发、转让票据,从事非法交易或非法活动而签发的票据等;有时则表现为非票据行为,如直接偷盗、抢劫、抢夺票据等。合法取得票据的手段包括正当的票据行为和其他法律事实等。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善意

一般而言,凡持票人持有票据的,即可推定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然而绝对遵循这一规则,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损害交易安全。因此,各国票据法在维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同时,也规定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不享有票据权利,这里的善意即为重要的条件。善意与恶意及重大过失相对应,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根据票据记载与外观上无法知晓存在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票据上或票据之外的行为、事实可能会存在瑕疵,这会影响票据的效力和当事人票据权利的实现,例如票据表面欠缺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不连续、前手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等。若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瑕疵还取得票据的,则不能认为其是善意,因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若当事人出于善意,则其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仍然有效。中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从而明确地将恶意和重大过失的行为排除在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之外。当然,基于票据权利外观性的特征,同时为了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稳定,票据法一般都对持票人作善意及无过失之推定,即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他在取得票据的过程中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票据形式上没有瑕疵即可推定为享有正当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1、对价原则。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有对价,即原则上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

(1)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支付对价,票据债务人可要求返还票据。

(2)注意:没有支付对价但该票据业经转让,票据债务人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3)例外: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有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手段必须合法。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主观上善意。即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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