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26:20 155 人看过

所谓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却仍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召回制度使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这也在国际立法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种滞后,就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我认为,我国立法中,应尽快制定产品召回制度。笔者在此仅就召回制度体现的经济法的性质略谈己见。

一、召回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业已形成经济关系

尽管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具体的调整对象众说纷纭,但是有一点是众多经济法学者认识一致的,那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更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因此在判断一项制度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首当其冲的是要看其是否属于经济关系,以及属于何种经济关系。

从上述对产品召回制度的涵义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产品召回制度召回的就是缺陷产品,一般而言,这些产品已经出售,意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或间接形成合同关系。由于买卖合同是支付对价的,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二、召回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规制

在缺陷产品的发现及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对召回制度进行管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1、对市场交易进行直接管理,包括确定有关产品安全标准,通过各种渠道确定产品缺陷问题性质、规模,行政命令其收回、改造、发布处理信息、移送司法机构等;

2、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包括制定和执行强制企业披露相关信息的规定,向消费者、生产者和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等。根据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实行产品召回时,企业有一项通知义务,即厂商实施召回前,必须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而且信息必须指明是“召回”行动,而不是“免费检修”“免费更换零部件”等其他代名词,如果厂商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私下回收产品进行质量补救的,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回收产品、免费修理和更换缺陷产品则是厂商召回产品的方式。

召回制度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为从调整对象上而言,召回制度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确立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早已超越了民商法调整的范畴,不再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

三、产品召回制度的社会性

1、体现了私法关系的社会法性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体分散及资本稀缺等原因,消费者在与厂商的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旦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则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只能屈从于按生产经营者一方的条件缔结的契约,而在多数契约中,都存在着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选择的地位,丧失了原来市民法所设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与对等力,为填补这种失去的平等性与对等力,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由国家或其他自治团体以公权力直接或间接予以介入,对“契约自由”等原则进行必要的规定和限制,乃是以消费为主的市民社会的一大特征。因此,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

因此,召回制度具有综合性(体现在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之综合),即以公法的手段(强制)调整原本属于私法领域的合同关系抑或是侵权关系。召回制度同时又从消费者的地位的基础上给予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再加上产品质量问题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消费者依据自身或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都是难以保障自身的利益的,国家必须运用自身的权力通过适度干预才能满足此种客观的需求,因此,召回制度具有经济法的性质。

2、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维护———凸显了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召回的目的是消除产品存在的隐患,即消除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产品召回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不仅仅针对某一个或几个消费者,召回的内容、方式、程序等等都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共安全,维护整个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不论是主管召回的行政部门,还是负有召回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也不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需要召回的产品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只要是召回缺陷产品,就必须符合公共安全原则。基于整个的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以依法强制进行缺陷产品的召回。

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需要国家特别立法保护和干预,召回制度正是适应这种需求而生的,并且安全、实质公平等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在召回制度中得到了具体的反映。

张晓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1日 20: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信息披露相关文章
  • 食品召回制度概述和建立的重要性
    我国目前的食品召回制度概述到目前为止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能找到的法律法规就只有以下三部,在《食品安全法》中确实是提到了建立食品召回制,但是只是一概而过,唯一比较详细的是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也仅仅是泛泛而谈。1、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
    2023-06-07
    480人看过
  • 商品召回制度的缺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一规定实际上涉及到商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其中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句话较为空泛,实践中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其可操作性较差。为了增强可操作性,这里应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已售出的全部商品,以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正是由于召回制度的缺位,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日本三菱事件才会出现。
    2023-06-07
    108人看过
  • 责令召回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吗?
    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其中没有责令召回,所以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规定发出通知。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
    2023-06-17
    403人看过
  • 质量产品缺陷召回制度有什么意义?
    一、质量产品缺陷召回制度有什么意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刚刚起步,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企业无视召回,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1、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加入WTO之后,大量的国外产品涌入国门,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就可以对外国产品加以制约,有效防止外国缺陷产品损害国人利益,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另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谋求的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保护,能够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阻断危害,更加有效的挽回消费者的损失。2、对于企业的意义一方面,利于淘汰那些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企业,从而促进生产企业的优胜劣汰,避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因惧怕高昂的召回成本和沉重的缺陷产品赔偿,企业必将不断提高生产率,改善生产技术,尽量避免召回事件的发生,便会更加注重用工原材料、工艺流程、生产环境等方
    2023-04-27
    212人看过
  • 什么是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2002年10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社会舆论、各种媒体对此反映强烈,说明建立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
    2023-06-07
    141人看过
  • 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
    为建立好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笔者认为需要定位好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召回标准、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几方面,具体意见如下:(一)立法主体:首先,笔者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由它对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执法主体、召回标准、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以保证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权威性。另外,对于具体的操作规范,可以由国务院或其负责相关产品召回的部门根据《产品召回法》的内容,并不与之相抵触而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形成一个完整产品召回法律体系,来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二)执法主体:鉴于目前我国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承担着全国数万种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而由它一家承担众多纷繁复杂、特别是专业性强的产品质量检测难免是力不从心的,我们不妨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涉及除食品、化妆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及机动车外的其
    2023-06-07
    279人看过
  • 浅谈可靠性分析在汽车召回制度上的应用
    汽车召回制度(recall),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召回制度的引入,将降低汽车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安全隐患,大大提高了产品使用的可靠性,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汽车召回制度在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普通的执行和认可,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成熟,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也日趋完善,2002年10月质检总局颁布《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2004年10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实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14年10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缺
    2023-06-06
    174人看过
  • 食品召回制度即将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
    食品安全再次引起各大部委的高度关注。昨天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0部委发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标志着全面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正式启动。在该《意见》里,政府部门明确要求食品工业企业要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另外,政府部门要求食品工业企业建立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制度。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代表国务院10部委发布《意见》,他表示,尽管现阶段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向好,但质量安全事件还时有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去年婴幼儿奶粉事件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监督和食品生产经营整顿治理工作受到高度关注。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任务也变得十分紧迫。据悉,食品工业企业将在政府部门的要求下
    2023-06-07
    217人看过
  •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分析
    第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目前,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实行食品安全性评价,加强食品危险性分析;2、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生产良好规范(GMP)等国际食品安全认证体系;3、实行食品溯源制度,加强食品标签管理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来说,首先应建立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推行食品溯源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的必备条件抓起,采取生产许可、出场强制检验等监管措施,从加工源头上确保不合格食品不能出厂销售,并加大执法监督和打假力度,提高食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性。其次,还需要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角度考虑,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水平、健全食品卫生标准、实行食品安全性评价;逐步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等国际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加强食品危险性分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
    2023-06-07
    214人看过
  •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分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起源于1966年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theNation.alTrafficandMotorVehicleSafetyAct,简称汽车安全法)。针对20世纪60年代美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与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情况,美国国会在该法案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由于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有可能带来安全或环保问题时,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的相关信息,并必须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对汽车进行免费修理。该法授权交通部下属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负责制定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自美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以来,其国内汽车的质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极大的改善,有效的遏制了交通事故,推动了美国汽车工业的更大发展。在此后的几十年里,美国产品召回制度已由汽车产品扩展至众多产品领域
    2023-06-07
    268人看过
  • 财物毁坏罪的法律性质还是经济性质?
    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是经济犯罪,而属于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的范畴。《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不过数额较大一般认定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则为五万元以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06
    472人看过
  • 国家质检总局:汽车召回制度3.15有望出台
    据国家质检总局最近传出的消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即将在3月15日颁布实施。2002年10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费者对此反响热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调查结果显示,有99.6%的被调查者赞同尽快出台缺陷汽车召回制度。长期以来,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缺席,使得车商可以很硬气地对召回说不,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则求告无门。此次将汽车召回作为全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试点,肯定会为汽车消费市场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安全质量保证。
    2023-06-07
    362人看过
  • 基本经济制度
    法律综合知识
    基本经济制度在99年修改后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然资源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所有,有两种只能归国家所有的是:矿藏和水流这两种自然资源。土地中自然资源,特殊的政策,原来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非法转让,现在改成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也是集体的土地,但城市居民的宅基地归国家所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我国分别对他们实行了不同的政策,尤其是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99年发生的变化,99年以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分别实行不同的政策的,现在他们实行的政策都是一样的,都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2023-04-24
    480人看过
  • 什么是经济制度中的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并关系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所有权制度或形式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及分配制度,经济形式的单纯性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单纯性,所以我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的分配形式都比较简单,强调的是按劳分配。同样,经济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性。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以些为前提允许其他经济形式的存在和发展,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宪法原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在1999年把这条规定合并到第1款中,规定了新的第2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规定表明:首先,按劳分配是我国分配制度的
    2023-04-24
    262人看过
换一批
#基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更多>

    #信息披露
    相关咨询
    • 质量产品缺陷召回制度的内容是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1
      这里还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本条规定,只要产品具备有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标准这两者之一,即是缺陷产品。
    •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为何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21
      (1)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化含量越来越高,而社会分工的细化进一步加剧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市场容易陷入混乱。 (2)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3)目前我国在市场上依旧充斥着大量的劣质产品,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在物质贫乏的年代,人们从实用的
    • 企业经济性裁员严重程度的限制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3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员,6个月内聘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员。《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几条条文说明》第27条本条中的《法定整改期》是指依据《中华人民
    • 代位继承制度的性质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28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 该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出台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