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张某给朋友李某借了10万元,却没留下欠条,如今这笔钱成了糊涂账。6月24日,张某告李某案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份意外的证据帮张某获得胜诉。
2014年7月,张某接到好友李某的求助称需要借10万元钱建房,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张某将现金37000元交给李东,随后又转账63000元,并没有要对方出具借条,只留下转账63000元的银行凭单。
当年10月,李某偿还25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拖延抵赖。张某不得已只好诉至法院。
今年6月,庭审中,李某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张某转给他的63000元是炒股盈利提成,并非借款。张某属于恶意诉讼。
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欠自己的钱,而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转账的63000元属于炒股所得。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在律师建议下,张某向法官提交一份2014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话方在通讯录中显示微信号liXX,昵称李某,头像为本案中李某的照片。
聊天记录中,微信号liXX一方承认了借款事实,并承诺年底还部分欠款。但李某对此并不认可,认为该微信并非其本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与其聊天对象的头像为本案中李某的照片,微信号显示liXX,昵称显示李某。根据微信使用规则,微信号是微信系统中唯一的识别号,微信号与昵称只有微信所有人可以修改,其他人无法修改,本案中微信昵称李某与被告李某实际的姓名完全相同。
虽然李某对聊天记录不认可,但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与李某的情况高度一致,聊天记录中李某的身份信息及本人银行账户操作信息系个人隐私,具有较强私密性,他人较难得知,因此伪造聊天记录的可能性较小,法院判断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李某向张某借款63000元的事实清楚。张某主张其通过现金方式向李某支付37000元借款,未举证证实,故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38000元(63000元-25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作为证据。但要具备两个条件: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关涉证据的真实性,聊天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从而丧失证明力);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借款双方(关涉证据的关联性)。
同时,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借贷当事人;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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