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人数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3-12 10:40:06 120 人看过

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人数限制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人数2人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互为代表,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相互承担彼此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这就使得合伙人的人数不可能过多,否则合伙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普通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就限制了企业的规模及参加的人数,因此,法律不需要对合伙人的人数上限进行规定。

二、●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依法核准注册的经济实体。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3: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什么不同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一、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什么不同点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不同点主要就在于:1.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2.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3.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在本质上有所不同。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有以下的特点: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
    2023-06-06
    255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独立法人吗
    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独立法人吗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以下这些:(一)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二)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三)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四)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五)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023-06-06
    368人看过
  • 哪些责任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承担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企业法》允许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此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变成了“有限”责任。换言之,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仍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如果首先是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那么,在合伙企业承担该债务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最终的承担责任者仍然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
    2023-06-15
    220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以及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如下: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债务如何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债务承担主要有以下三种承担的形式:1.承担无限责任;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承担有限承担责任。三、特殊的普
    2023-06-06
    184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保险探析(2)
    业保险是基于商业风险而设置,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债权债务人,本身不具有社会公益性。其与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背景和动因大异其趣。2.从其功能来看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是为了增强债务人(被保险人)的偿债能力,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强制责任保险由于往往是针对那些危害具有社会性,损害发生频繁,后果严重的危险而设置的,因此,强制责任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与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保护的侧重点不一样,更加注重保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如强制保险往往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请求权。3.从其特点来看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统一性、政策性。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除具有购买上的强制性特点外,保单格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都由当事人自己协商,不具有国家统一规定性。换言之,作为债权清偿的替代赔偿资源,只需在量上即保险金上有足够保证即可。特殊的普通合伙中
    2023-06-06
    77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型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法》明确了特殊之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全国首批14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亮相深圳,并已于日前获得市财政局颁发之执业许可证,这对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快速做大做强将起到巨大之推动作用,定将为深圳乃至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一股新之生气。”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成放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据介绍,深圳14家会计师事务所率先改制,目前正在向深圳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新之营业执照。其中,最先能够通过工商部门审批之事务所将成为全国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称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之一种新之组织形式,是将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之优点结合起来并克服其不足之一种组织形式创新。”成放晴表示。注册会计师行业之发展实践表明,普通合伙制是最为合适之一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制度有利于合伙人相互牵制、共担风险、谨慎执业。但缺点也十分明显:不
    2023-06-06
    406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执业风险基金制度是什么
    特殊普通合伙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削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的改进类型,而普通合伙企业拥有典型的人合品格,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依赖关系通过合伙协议具体化。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声望构成合伙的信用基础。普通合伙的人合性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继续保留,但是,同时却附加了资合性因素。这种资合性因素的生成,不在于
    2023-06-15
    229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法律规定的实施条件如下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法律规定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最新合伙企业法全文《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有:1、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2、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其他法律规定。三、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内容: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
    2023-03-27
    149人看过
  • 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理攻略
    办理对象需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申请人所需材料(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窗口办理流程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初审通过提交审批岗,审批岗通过后转打照岗、领照岗,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执照网上办理流程上传材料,审查,核准。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办事窗口广州市工商局注册处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地址:天河区天河路112号联系电话:020-85596566-3610交通指引:公交:BRT:体育中心站,车次:b10路;b12路;b13高峰快线;b16路;b1快线;b1路;b20路;b21路;b25路;b27路;b2a路;b2路;b3a路;b3b路;b4a路;b4b路;b5路;b6路;b9路;地铁:体育西站E出口市政务中心3楼受理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9:00
    2023-05-30
    335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对成为普通合伙人作了哪些限制
    本文介绍了合伙企业法对成为普通合伙人作了哪些限制一系列相关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个体经济将不断发展壮大。大量的合伙型企业逐渐出现,个人之间的合伙,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合伙已成为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2023-06-06
    124人看过
  • 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I.普通合伙概述:普通合伙在中国相关法律中也是“合伙”的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根据协议自愿设立;第二,共同投资和利润分享;第三,合伙制,即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第四,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法律法规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如下:首先,它是自愿成立的,但除协议外,根据法律规定还必须有有限合伙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登记其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分享利润第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第四,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法律法规仅对普通合伙企业作出规定。因此,在中国
    2023-05-07
    352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之间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答:“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取决于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负责。如果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负有责任,则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普通合伙人不负责债务的形成,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43条有关内容的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在签订合伙协议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合伙企业:(1)合伙协议中规定的退出理由发生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2023-05-07
    322人看过
  • 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在论述破产程序对于合伙企业的意义之前,首先应当了解合伙企业相比起其他企业形式的特殊性。因为破产程序作为一种处理企业资不抵债时债务纠纷的方式,必然涉及到企业的资产分割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这就必须考虑到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特性。而是否赋予合伙企业独立的破产资格取决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一)企业形式对于财产的区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其财产的区分涉及的问题是企业的财产与企业所有者的财产的区分,这种区分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美国学者Hansmann和Kraakman曾指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企业制度的本质,是区分企业的财产和企业所有者财产的一系列规则。这种区分有两种形式:确认性区分(affirmativepartitioning)和防御性区分(defensivepartitioning)。1、确认性区分的功能是确认企业的债权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同时为企业的债权人提供清算保护。
    2023-06-05
    292人看过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期待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法》与《合伙企业法》接轨直接推动把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写入了我国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眼下又试图在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中再度勇当推手,希望这一制度在该法中被接纳和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发展部主任白某红博士近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介绍,新合伙企业法于今年6月1日施行后,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增加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积极响应。行动最快的深圳市出台了《深圳注册会计师条例》,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内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逐步转为这种组织形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正进一步推动把该制度写入即将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中。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青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因对近10年来法律责任风险迅速放大的担忧,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就曾对记者表示,如果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都改为特殊
    2023-06-06
    24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普通普通合伙和特殊特殊的普通合伙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4
      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有何特殊要求?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2
      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
    • 普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经济XX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2)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特定债务(1)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9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