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重大损失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上,可以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看到,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条文。重大损失界定一:以泄露公司秘密来牟取大量金钱,价值超过五十万元;界定二:由于泄露公司秘密导致公司倒闭破产;侵害商业秘密,是公司经济受损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有涉及一点都可认为有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怎么界定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财产性损失和非物质财产性损失。物质财产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财产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对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以下规定;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2、因侵权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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