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中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1、为何会有保证人优先追偿权?
在进行借款期间,如果数额较大,往往不仅只有借贷双方,在中间都会有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信誉进行担保。此时一旦债务人跑路,或者是无能力偿还相关的债务,作为保证人自然需要的进行相关的债务赔偿。
一般情况之下讨债过程中,如果身为保证人在进行担保期间,旅行了债务人在偿还权力上的相关责任之后,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保证人具备着优先享受追偿的能力。换言之如果在债务人没有能力将债务追讨回来之后,此时保证人通过自身的能力将债务偿还,但是此时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还没有将保证人的欠款还清。此时作为保证人来说,在对债务人的财产清查以及拍卖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有预先的支配权力,也就是说在财产上享有事先归还的优待权力。
在法律上之所以有保证人有限追偿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于,作为债务人来说如果在保证人的帮助之下,率先将钱财归还到了债权人的名下,此时作为欠条而言里面的甲乙丙三方也就是债务人,债权人和保证人就失去了相对应的意义。因为双方的欠款条件成立,自然保证人也无法被称之为是保证人。为此前提之下,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期间,保证人有权力率先对于财产进行分割,从而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避免双方的财产处理完毕之后,保证人则失去了追偿的对象,这样一来所造成的损失,自然是后期无法弥补的事实依据所在。
2、保证人应该怎么保障自己的优先追偿权?
因此作为保证人来说,在进行欠款担保书签署之前,要对于债务人的相关经济实力,为人人品进行进一步的系统化了解,这样再在白纸黑字上进行保证人的签署,才是最佳的明智之选。避免在日后发生财产纠纷,将自己也纳入到需要偿还债务的范畴当中,这点是很多保证人没有认识到的领略,还是需要在这方面多一些相关知识的了解和追溯,为自己带来更高的权益保障。
讨债之路异常艰辛,保证人是出于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所考虑的均衡性代表,因此在日常的借款期间,保证人要对双方的实际情况做出重点的评估和分析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自然一旦债务人无权偿还,作为保证人来说要率先维护自己的权力,在法律上我国是享受保证人的优先追偿权,因此在日常的讨债环节当中,对于这方面的要点要格外的留意和观察,确保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让自身的权力,在法律范畴的帮助之下,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维护。
3、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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