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缺乏足够的依据,依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从本俺的事实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本案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理由如下:
一、韩某对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且不应当预见。在本案中,韩某系XX省XX县XX乡人,在XX市XX区XX村居住并在此靠批发馒头维持生活,韩某并不和刘女士彼此并不熟悉,且从两人从事的工作属于较重的体力劳动,因此韩某不可能认识的从事这样一份工作的人心脏会有问题而对其特殊注意。此前本辩护人在和被告人谈话中得知2010年9月6日早上8时许两人发生争执时韩某仅仅是推了刘女士一把,且这一推得力道并不大,这从法医鉴定中也可以得出。按照一般人的智力水平来看,轻轻一推并不足已对对方产生任何危害结果。
二、两人事前本是一点纠纷,后刘女士首先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才予以还手,在事件的产生原因上被害人刘女士是主动者,被告人韩某属于被动者。
三、检察院的指控明显证据不足。本案法医鉴定结果为: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本案发生在两人装运馒头过程中,双方因碰撞发生纠纷,此后在被害人刘女士先打了韩某一巴掌后,韩某才予以还手,在韩某动手前两人已经发生过碰撞,因在尸检中找不到明确原因所以不能证明刘女士的死亡是由于此前碰撞导致,还是韩某一推导致,且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刘女士见到韩某前的几分钟内是否受到过其它撞击。故检查院的指控明显缺乏足够的证据,不能成立。
四、被告人韩某现年40岁,靠批发馒头为生,韩某作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承担着照顾一家老小的重任,一旦被判处刑罚,韩某一家生活会陷入困难,在此恳请法院对以上辩护意见加以考虑,对韩某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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