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好农村宅基地的几点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5:20:45 324 人看过

当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十分不利,因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行宅基地制度创新,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是当务之急。笔者结合修武实际想从以下几处谈一谈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加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宅基地管理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虽然作了规定,但比较宏观、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如对闲置宅基地、多占宅基地等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对宅基地审批后长时间不动工建设的如何处理也没有规定,其他如审批程序、划分标准、费用收取、流转管理、地籍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都需要进一步具体的规范。所以,加快宅基地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及《宅基地登记条例》等,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问题,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客观需要,科学预测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通过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统筹安排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整合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用地,从而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农村生活和村容村貌。

对于经济发达的城镇、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城中村,要因地制宜地推行农民住宅小区。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周边的自然村或零星村民住宅,应纳入城镇规划,有步骤地整体搬迁,向城镇集中。对于离城镇较远、经济基础一般的村庄及以农业为主的村庄,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中心村。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节约的原则,防止大拆大建,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

三、深化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省可对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独核定、单独下达,避免城镇建设挤占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改变目前宅基地报批方式,一律以用地计划的方式报批,市、县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对符合规划,符合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分年度一次性批准农用地转用,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对存量宅基地的原址翻建改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备案制。

四、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快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

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要明确登记发证中的相关政策界限,解决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等政策性问题,加快农民集体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有条件的市、县,应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一次普查,健全宅基地地籍档案。在技术基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籍调查规程及土地确权规定。积极探索两图一表(宅基地现状图和规划图、宅基地申请计划表)管理模式,实现宅基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五、积极推进宅基地整理,推进新农村建设

土地整理是建立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带动乡村的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手段。农村宅基地整理潜力巨大。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收益挂钩支付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新农村建设,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渠道,缓解土地整理工作的投入瓶颈。通过宅基地整理,改善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要明确村庄整治、旧村改造腾退土地的产权界定、处置、使用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充分考虑农民土地补偿及腾退土地收益,让农民真正从腾退土地中获益。严禁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借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旧村改造的名义,利用腾退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规避建设用地指标的审批与管理。

要加强宅基地整理后的指标折抵及指标空间置换等问题的研究,并允许宅基地整理折抵指标及置换指标的有偿流动,充分考虑土地权益均衡原则,建立宅基地整理激励机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2: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宅基地相关文章
  • 土地法新规下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根据中国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不得申请宅基地。法律条文显示,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租售房屋,但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农民失去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国家要完善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合理、规范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台湾土地法施行法第一编总则第1条本法施行法依土地法第九条之规定制定之。第2条土地法及本施行法自本施行法公布之日施行。第3条在土地法施行以前,各地方办理之地政事项,应经中央地政机关之核定其不合者,应令更正之。第4条土地法第二条规定各类土地之分目及其符号,在县(巿),由该管县(巿)地政机关调查当地习用名称,报请中央地政机关核定之;在直辖巿,由直辖巿地政机关自行订定,并报中央地政机关备查。第5条土地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谓一定限度,由该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会同水利主管机关划定之。第6条凡国营事业需用公有
    2023-07-01
    204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常见纠纷及其审理
    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
    2023-06-10
    340人看过
  • 衡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
    2023-05-04
    113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被村民拆迁宅基地如何分割才好
    农村宅基地房分割继承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一、共有产权的房子不动迁怎么办?1、确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额已经确定。对于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进行按份的分割。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推定
    2023-03-19
    53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
    2023-05-05
    403人看过
  • 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
    近日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了解到,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的议案,农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一并考虑,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法律的问题。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任玉奇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法律不完善、管理滞后、土地浪费严重等问题,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性质,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农业部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建议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并考虑。
    2023-04-22
    106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4、审批公告期满,
    2023-03-13
    443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的类型有几种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农民建住宅使用宅基地的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
    2023-02-17
    90人看过
  • 长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的意见
    为了落实长阳镇镇域总体规划,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发生,加快旧村改造步伐,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我镇村镇建设的管理,增强各级领导及村民的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一、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村,适用本意见。二、各村要广泛宣传土地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区规定的控制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各村要结合本村实际,统一申报农村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必须符合本规定,否则不予批准宅基地。四、申请人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调研报告
    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但由于农村宅基地无偿无期限和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无序扩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实施效果不甚理想。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农村住房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布局零乱。长期以来,对农村规划投入少,农村规划进展缓慢。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由于缺乏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出现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的现象。(二)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自治区对农民宅基地虽然有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普遍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意建房
    2023-06-10
    96人看过
  • 《意见》提出了试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五项新政策:
    1、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2、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3、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4、完善配套措施,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5、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什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
    2023-08-17
    457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采光权几米
    一、农村宅基地采光权几米对于农村盖房间距,会因地而异,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和不同的地区日照时间的不同,采光权会有所不同。但是规定是规定,农村建房也很难完全按照规定执行,所以基本还是以协商为主吧,只要在宅基地面积内,不影响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基本原则就可以。二、侵犯相邻权的赔偿标准侵犯相邻权没有专门的赔偿标准,如果相邻权受到侵犯,则按照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进行赔偿。一般以适当赔偿为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的赔偿。如果被侵权人因为相邻权受侵犯而遭受了财产损失,则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实际损失。另外,相邻关系不仅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还会产生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允许不动产物权人依法行使各类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不动产物权。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
    2023-06-15
    329人看过
  • 枣庄市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根据国家一系列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结合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从每个镇(街道)选择1至3个经济基础好、领导班子较强的村作为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出台一系列新政策,逐步全面启动。目前,枣庄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总体是好的,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发展相对滞后、宅基地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户多宅、闲置、超标准占地;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村建房没有规划依据,乱占乱建问题突出;农村宅基地指标少,难以满足农村建房要求;未批先建、少批多占,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屡禁不止等。为此,我市积极探索保障农民住宅用地的新路子,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满足农民建房要求入手,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资源,优化农民人居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据介绍,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的内容即对超面积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或宅田挂钩。对应收回的宅基地、超过法规政策规定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以及占用的村内空
    2023-06-10
    440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
    2023-04-22
    210人看过
换一批
#宅基地使用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农村宅基地
    相关咨询
    • 各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意见有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6
      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召开“两会”期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现已调任省监察厅厅长)就向媒体表示,由该部门草拟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已上报广东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的转让、出租,并拥有收益权。
    • 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情况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0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
    • 农村宅基地可以抵押吗?农村宅基地的特点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26
      一、农村宅基地抵押是法律禁止的。 二、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 农村宅基地审批意见有哪些作用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9
      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意见,是要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简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9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全文)(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_全文法书馆: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7日省人民令〔2002〕第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