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的名词解释是如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23:57 400 人看过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但在中国民诉立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区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提升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立法的科学性,扩大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排解纠纷的机能。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在既不影响对原告一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不影响对被告一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审查的双重前提下,为便于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而规定的。这一规定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挂靠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2款)

【注意】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1款)

个人合伙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0条)

【注意】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3条)

借用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5条)

一般保证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6条)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6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关于诉讼类型的一些规定都有着非常清楚的了解,主要还是因为在一些诉讼审理资源方面可以节省一些人力物力,那么此时就会来进行合并诉讼,比如说诉讼标的额是同一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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