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58:32 337 人看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由于法规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尚不到位,挤占挪用基金等现象仍有发生,直接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为此,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完善基金监管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基金是“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3]64号)精神,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为了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省和各省辖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发挥协调议事作用,进一步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基金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基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化解基金风险,并与纪检监察机构密切合作,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纪案件。

四、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近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等三部门联署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财社[2006]131号)。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部、省通知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规范基金管理,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风险。

附件: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得到加强,但仍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挤占挪用现象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续运行。近日,审计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审计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审计署和省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近年来,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各地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各地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形成委员会领导下的齐抓共管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包括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等环节,要严格执行现有各项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基金管理监督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基金监督部门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攻克难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申报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对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严格查处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情况,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及时下拨资金,不得截留。对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禁止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要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专户的有关账目,如有违规投资运营的资金应抓紧收回,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六、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颁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在过渡期内,合同到期的投资项目,要按劳社部23号令规定执行,不得再投向禁止的领域。

七、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要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5号)要求,搞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改进管理工作。各地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并提交检查报告。在今年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内部审计与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风险。

八、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部里将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并随时抽查,重点监控,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化解基金风险。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对此项工作做出专门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6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九月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3日 22: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4〕14号2004.09.08各劳社厅发〔2004〕14号2004.09.0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十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保障生育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没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
    2023-06-09
    11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失发[2000]24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各用人单位: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申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
    2023-05-05
    380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各部、委、办,各区、县、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号令)的规定,现对贯彻执行我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法「1999」137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1、对于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只参加其中一项的,须到已参保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2、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登记的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的登记一并办理。3、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要向其发出《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逾期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可以申请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4、《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核发,并每
    2023-06-09
    34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1号)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2号),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现就两个办法具体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和单位,于2001年底之前,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指导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1年10月30日前,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地、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1年底前开设监督电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开通社会监督的渠道,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网。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举报案件处理办法,规范运作程
    2023-06-09
    289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促进我省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现就切实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1998]55号)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进行认真的审查,规范广告和用语;要加大对各培训机构招生简章的审查与管理,对未经审批的招生简章不得以任何形式散发;要广泛向社会宣传,不要轻信未经审批的招生简章,更不能相信那些违背当前用工制度的不负责任的许诺。对擅自发布招生广告或简章,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培训机构,要依照《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以保证我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的准确、真实、规范。二、认真治理招生过程中的不正
    2023-06-04
    370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任职条件,选拔政治素质高、法制意识强、作风正派、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三年以上并经省部级劳动保障部门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现任劳动保障监察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要采取措施,通过培训、进修等办法达到任职条件。对经过培训、进修仍然难以胜任监察员工作的,应当调整安排其它工作。二、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依法出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告知监察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使用监察证件从事非公务活动。三、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认真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
    2023-06-09
    18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文号:苏劳社就管[2005]2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双重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发挥基层平台作用,加强失业人员管理1.为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实行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社区公示、按月发放制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定期由本人到各市指定的劳动保障机构进行申领,如实反馈领取期间求职、接受培训和再就业情况。接受申领的机构要对申领人员
    2023-05-05
    479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冀劳社办[2006]52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转的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平安河北”、“和谐河北”建设,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6月底前报省厅劳动争议仲裁处。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冀字[2006]5号),为进一步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
    2023-06-09
    446人看过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丘陵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的意见
    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丘陵地区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4]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丘陵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丘陵地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不断开创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的新局面。二、分类指导,统筹做好丘陵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023-06-09
    42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湖南省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北京市和湖南省的劳务协作,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北京市设立驻京劳务管理服务处。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二、协助北京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用、培训、输送及跟踪服务工作;三、协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未通过劳务基地招用的湘籍务工人员与北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五、协助北京市用工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务工人员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六、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补发和年检工作;七、负责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服务
    2023-06-09
    387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法制工作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认真贯彻中发12号文件和冀发1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要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快劳动保障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监察执法在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突破。一、集中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战役,重拳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年省厅将统一组织开展三项集中执法活动。一是4至5月份组织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和用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重点查处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依法查处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或克扣工资、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瞒报缴费基数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违反职工资格准入规定等违法行为;二是9月份组织开展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专项监察,重点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非法使用童工的不法
    2023-06-09
    416人看过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意见
    各市地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根据《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加快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步伐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是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快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步伐。劳动力市场三化试点诚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信息网络功能,拓宽网络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网的作用,尽快完善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强化劳动力供求信息分析工作,按季度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状况分析预测报告。其他城市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改善市场基础设施条件,尽快建成
    2023-06-10
    180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1、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2)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3)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等三项支出金额;(4)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和上级财政补助;(5)严格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6)失业保险基金
    2023-06-10
    496人看过
  •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晋劳社明电[2007]23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的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最近,我省农村地区发生了大量小砖窑非法生产非法用工现象,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了拐骗民工、招用童工、打骂体罚、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直接干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特别要针对农村地区非法用工监管不到位、执法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采取
    2023-04-22
    448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是怎样办理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新规,对全省已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作了详细规定。 个人缴费全计入个人账户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
    • 修正案十一条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17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
    •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4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分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等.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对象原理上是全体国民,但基于国力的限制,目前只实施了一部分.占绝大部分人口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于完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学科是培养社会保障及相关领域高级专业人才的新兴学科,也是日益重要的新兴学术领域。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参保地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4
      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多数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