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拒执罪司法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1.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二、法院拒执罪流程是怎样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被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执行案件中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由受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法院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由执行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执行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执行部门应对符合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案件,进行紧密跟踪,组成专门的执行小组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注意收集、查证有关主体身份、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抗辩理由的查证,移送公安机关,让恶意拒不执行的老赖受到经济和刑罚的双重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展侦查工作。对执行法院移送或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的,应当进行转化,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重新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等。需要人民法院配合的,执行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三、拒执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
2.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
4.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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