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夫妻虚假债务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单方债务的区分问题
在认定夫妻虚假债务时,将虚假债务与夫妻单方共同债务进行区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此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可以分为二类:即单方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债务是否为虚假债务之前,首先要考察债务是否为夫妻一方的债务,根据债务的形成和用途等可以确定为单方债务时,即无需再考察是否为虚假债务。如果属于双方债务,在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是否为虚假债务。
(二)认定虚假债务的表述问题
如果法院认定夫妻债务为虚假债务,在文字表述上一定要慎重。要充分论证法院不支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理由与依据,防止武断的下结论。最后的结论一定要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不予认定的理由在于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在,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毕竟这种法律关系不是离婚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之后,是不会去主动的核查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虚构债务的行为的。故此若是原告或者是被告,认为对方的行为涉嫌虚构债务,是需要履行举证的义务的,若是不能拿出证据举证,那么法院一般会认为虚构债务的情形不存在。
二、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夫妻虚假债务怎么处理
(一)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
(二)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
(四)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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