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解“不设试用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03:52 53 人看过

最近,有媒体报道了某省事业单位聘用应届毕业生只设定见习期不设试用期的消息。有评论说这样一来应届毕业生就可以不经过试用,直接成为单位的正式职工。对于以上这些说法,有必要进行一番辨析。

首先,只有该省事业单位聘用应届毕业生才不需试用期吗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只有当事人觉得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协商一致依法约定。也就是说,缺了它劳动合同也依然成立。

其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至今没有被明令取消,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

另外,并非只有经过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才能够获得法律保障。根据劳动法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不允许不签订劳动合同却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外,其它的权益和试用期以外的职工没有什么不同。

毋庸讳言,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侵犯试用期职工合法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比如调包计:用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代替试用期,无形之中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延长至一年。所以有关法规对设定试用期作出了若干条限制性规定,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内的职工就没有法律保障了。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对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哪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是当两者重合时,要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阻挠。

试用期,别忘权益保障

春节过后,各家企业开始实施新一年的招聘计划,大批外来人员进沪求职,许多劳动者纷纷开始寻找新的“婆家”……求职热潮中,一个很现实的话题悄然出现——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这一看似简单的求职程序,却包含着多项劳动维权问题,有些问题如不加注意可能就会有意或无意地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在上周的12333热电咨询中,有关“劳动合同政策”的咨询共有4850件,劳动者咨询较为具体的问题是:试用期内,职工享有哪些权益?

以下的典型案例,可以给广大求职者以启示。

[典型案例]

徐先生春节后在沪上某私营企业找到一份销售工作,公司老板与徐先生作了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期间规定底薪500元,另外根据业绩提取业务提成;待3个月满后,单位有意继续使用的,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底薪调整到1000元,然后再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这份合同,徐先生颇有异议:自己在此之前从事销售工作多年,社会阅历丰富,业务能力也相当强,单位再与他约定试用3个月是否真的是政策规定?更为重要的是3个月后,一旦公司对其表现不满、不愿留用,企业主是否有权不履行在此期间的“缴金”义务?如果有1个月自己的业绩不佳,吃了“白板”提成“泡汤”,500元的收入岂不是连最低工资也未达到?

[专家点评]

徐先生的事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颇为普遍的做法,在12333来电中咨询这样的问题占了相当数量。可以肯定的是,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徐先生的担忧并非没有根据,这家企业的做法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了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这份合同错在何处?

单位不能只签“试用合同”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核期限,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对员工有个比较全面的考察,会与劳动者共同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但必须提醒劳动者的是:试用期不是口头约定就可以的,可以由双方共同约定。单位更不能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只约定试用期。该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即用人单位首先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中合同期限的长短必须由双方明确下来,这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然后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双方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不能不缴社保金

该单位要在试用期满后才考虑承担缴纳“社保金”义务是不对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本市的相关法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单位录用在职人员时,应在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由于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无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期”,无论单位有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具体表现在劳动者即使在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及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劳动报酬不能太低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上海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关于“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最低劳动报酬”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现行标准每月635元。

为此,12333热线发出维权提示:

试用期的约定必须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作为前提,试用期可根据合同期限长短具体设定。

试用期内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必须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和履行缴费义务。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报酬也必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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