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中的股权转让应进行评估和拍卖。如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法院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时,应当告知公司其他股东到场。通知后股东不在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拍卖过程中,当有最高出价时,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可以表示他将以最高出价购买。如果没有更高的出价,拍卖属于优先购买权人。如果出价较高,但优先购买权人未表明,则拍卖属于出价最高的人。同一顺序的多个抢购人同时表示买受人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买受人。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方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分割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a.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项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之证据,得为股东会决议或当事人透过其它法律途径取得之股东声明书。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适用于股权的连续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强制买卖协议的条款,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义务按照股权价格或者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预先计算的股权价格购买已故股东的遗赠股份。同时,公司有权购买已故股东的遗赠股份,遗产股份的继承人有义务将遗产股份转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股份回购是指公司以受让人的身份进行股权转让,即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所持有股份的公司。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法定资本制国家还是授权资本制国家都对股份回购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度。公司原则上不能购买自己的股份,也不能接受自己的股份作为抵押物(详见我国《公司法》第149条)。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往往被视为股东抽逃出资的一种形式,并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只有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减少公司资本金,注销公司股份或者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公司可以购买公司股份,必须在购买公司股份后10日内注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公告。
为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股东权利,满足公司实现职工持股计划的特殊需要,我国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并增加了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情形。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异议股东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的法律情形。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实现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二、公司合并,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然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向公司职工奖励股份;(四)股东因异议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购买本公司股份的,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有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按照第1(3)款购买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了限制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情形外,还应限制公司股份回购资金。在美国,股份回购被视为向股东进行资产分配的一种形式,与利润分配受同样的法律限制。如上所述,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股权质押特点:质押股权依法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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