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违约的方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20:55:30 469 人看过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违约的处理标准如下:

1、租赁物未交付、交付延迟或租赁物与合同不符时,承租人有权对出租人:拒绝租赁物,除非出租人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租赁物补救其违约;

2、终止租赁合同,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和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从租赁物中获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额;

3、根据租赁合同保留租金,直至出租人补救违约,提供符合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物或承租人丧失拒绝租赁物的权利;

4、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当出租人选择供应商时,这一责任不能免除;

5、当出租人知道租赁物有缺陷时,不能免除。

当出租人与供应商不可分割时,如子公司、分公司等,也不可避免,应视为根本违约行为,承租人有权拒绝租赁物并解除合同。当然,承租人仍然保留对抗供应商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书详细版

<p>合同号码:</p>

<p>合同签订日期:</p>

<p>合同签订地点:</p>

<p>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p>

<p>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p>

<p>第一条租赁物件</p>

<p>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p>

<p>第二条租赁期间</p>

<p>租赁期间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p>

<p>第三条租金</p>

<p>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体,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     。</p>

<p>2.前款租金是根据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p>

<p>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p>

<p>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p>

<p>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p>

<p>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p>

<p>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和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p>

<p>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p>

<p>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p>

<p>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p>

<p>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p>

<p>1.租赁物件在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p>

<p>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货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p>

<p>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p>

<p>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p>

<p>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p>

<p>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p>

<p>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p>

<p>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p>

<p>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p>

<p>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p>

<p>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p>

<p>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p>

<p>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要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p>

<p>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p>

<p>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p>

<p>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p>

<p>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p>

<p>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p>

<p>(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p>

<p>(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p>

<p>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p>

<p>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p>

<p>第九条保险</p>

<p>在租赁物件到达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p>

<p>甲方:                                    乙方:</p>

<p>     年    月    日                         年    月    日</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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