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专利权人法定义务的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9 15:31:39 458 人看过

1、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义务

国家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目的之一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后便将其发明创造束之高阁,不付诸实施,而任何第三人又不能自由地将这样的发明创造付诸实施,那么就可能会出现由专利权人垄断其发明创造,使国家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无法实现,这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是实现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必经途径,所以专利权人应努力履行这一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为了履行这一义务,专利权人就必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地在中国内实施,可以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实施的方式通常有: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应缴纳年费,这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普遍作法。据说这种做法在欧洲中世纪英国国王授予专利特许权时就已经存在。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但是对缴纳专利年费的做法,各国规定得不一致。有的规定自申请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或者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申请日或者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几年后开始缴纳。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用外,还应当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授权当年已缴纳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期限届满未缴纳当年年费和上述其它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未按时缴纳第二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年费25%滞纳金;期限届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

上述6个月的期间也叫宽限期或者优惠期。当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是因为自己不能控制或者不得已的原因而引起时,可以在这个期限内补缴。补缴时应当同时缴纳滞纳金,这是对专利权人的经济督促缴纳年费是专利权的义务,专利权人不履行该义务,其专利权将终止。专利权人同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人在无法律障碍情况下享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因此专利权人仍要按期缴纳年费,以保证专利权不提前失效。当专利权人不按期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失效时,应当与被许可人协商,被许可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要求受让专利权,或者代专利权人缴纳年费。

3、保证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在说明书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内容专利法的要求、详细、清楚而确切地加以阐明,以使同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这也是专利权人应当尽的一项义务。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不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其他人有权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为无效。

一、专利权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2、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共同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法》第八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

申请人,在专利授权之后,就是专利权人。申请人和发明人有本质的不同在于,发明人都是自然人,也就是普通人,正是他们,作出了发明创造,但申请人却可以是法人,例如单位或者集体。专利申请还可以是几个人,或者几个单位,比如联合发明,联合开发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专利一旦授权,则专利权会归上述权利人共有。共有的专利权,建议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彼此的份额及权利义务,以避免日后可能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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